中美贸易战最新消息:已进入第三阶段 不怕成“持久战”
发布时间:2018-12-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综投网()11月01日讯
从中美贸易摩擦的进程上来看,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表现出全面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我们对此应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中美贸易摩擦的内在成因,找准双方可能存在的最大公约数,策略性的对抗和战略性的妥协并举,构建更加有质量的中美贸易摩擦解决机制,形成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格局。
一、中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和第二贸易大国,中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第二经济大国,两个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稳定,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中国和美国互为对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货物出口市场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2017年中国对美国出口、从美国进口分别占中国出口和进口的19%和8%;中国是美国增长最快的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2017年美国对华出口占美国出口的8%。两国的经贸关系对双方的经济稳定增长都具有直接的影响。
2018年3月,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对中国及世界上其他的钢铁及铝制品出口国实施贸易制裁,对进口钢铁制品和铝制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2018年4月2日,中国政府依据WTO的授权,对美国实施对等措施,并于4月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提起诉讼,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特点是:低烈度、窄领域、非歧视。“232条款”的核心要件是,因为某类进口商品的快速增长导致了美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必须对进口商品采取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保证美国的国家安全。这种特征导致了美国不可能将“232条款”所涉及的产品做随意的扩大,而且不应区分出口国,应一视同仁地实施,并在消除国家安全风险的水平上实施,而不能随意提高标准。而根据WTO规则,美国并未获得WTO的授权,中国有权针对其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作出对等的举措。
2018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实施“301调查”,并在2018年7月针对其中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在2018年8月针对剩余的160亿美元的商品实施25%的进口附加税。与“232条款”不同,“301条款”无须证明国内产业的实际损害或国家风险,而只需要证明贸易出口国违反了与美国的贸易协定或是严重违反了美国国内法,从而使美国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环境时,即可实施。
“301条款”具有显著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拓展性,并推动中美贸易摩擦走向中等烈度、歧视性和宽领域,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二阶段。美国301条款的单边主义色彩浓厚,一直是WTO重点针对的对象,其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可初步认定“301条款”不符合WTO规则;而美国政府也在1994年明确表示,要在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再实施“301条款”。在本次中美经贸摩擦中,美国政府动用“301条款”对中国开展调查,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对中国产品大规模加征关税,明显违反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其行为是完全非法的。
2018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国会提出进一步扩大“301调查”的实施范围,将中国出口美国的约20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纳入“301条款”制裁范围。在激烈的国会争辩后,美国政府没有给市场任何喘息和消化的机会,即行宣布对中国的制裁加码,对价值约2000亿美元机电类、电子类和装备类的商品及其中间产品实施10%的进口附加关税。
美国政府的贸易霸凌主义,将中美贸易摩擦推进到强烈度、无差别、全覆盖的状态,开启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第三阶段。从该阶段所涉及到的产品情况来看,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美国的所有高附加值的制成品,包括机械装备、电子仪器、通用设备和其他机电类产品及零部件,并包括了大部分化工、医疗和纺织品等,在增加出口负担和导致贸易转移两个方面对中国经济和出口企业形成影响。为有效制衡美国的贸易霸凌主义,中国政府决定对美国输往中国的原产产品和最终目标市场的消费品实施相应措施,既要有一定的数量,也要有相关的质量。这样,美国出口中国能源、硬木和部分农产品(000061,股吧)被纳入制裁的范围,涉及的规模约为600亿美元。这种非对等的措施,既是考虑到中美贸易的现状,又有效地维护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利益,保障国内消费的需要,是贸易措施行为进入到有数量、更有质量阶段的重要标志。
二、美国的贸易制裁已形成“一主三辅”的政策体系
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形势的不断深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政策也在不断发展,纳入了更多的非贸易因子,实施了更多的非贸易手段,在政策体系上开始脱离单纯的贸易政策框架,逐步形成了以贸易政策手段为主体,以知识产权、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为辅助的政策体系。
第一,贸易手段主要包括以安全为前提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以损害为前提的《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和以不公平为提前的《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含特别301和超级301)。美国政府利用其国内法实施“治外法权”和“长臂管辖”,干预本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运作和资产管理,干预东道国相关出口企业的正常发展,干预东道国产业发展战略和经济平稳运行,是国际霸权主义在经济贸易领域的核心表现。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来看,美国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301条款”的实施领域和制裁水平。如将2000亿的制裁方案中的税率从10%进一步提升至25%;或将中国对美贸易剩余的近2000亿美元的出口额进一步纳入制裁的范围等等。我国应建立相关产业的稳定发展基金,并将稳就业、稳出口、稳预期等“三稳”纳入基金的重点保障范围,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对促进就业、稳定岗位的支持力度,并做好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转岗就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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