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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工人一天劳作15小时 厂方称工人自愿加班

发布时间:2019-06-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张万军李辉)在低温封闭的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内,工人们从早上8时干到晚上11时左右,这样的状态已持续了近50天,部分工人叫苦不迭。对此,武汉市江夏区的澳必福(湖北)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工人加班纯属自愿,不存在强迫加班的情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

  日前,江夏的刘先生反映,他的妻子在澳必福(湖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必福)上班,从事牛排分割工作。妻子每天从早上8时干到晚上11时左右,有时甚至更晚。公司不仅每天工作时间超长,而且从今年5月1日至今,只放了一天假。“公司的工人大部分都是附近村子的妇女,她们每天都在低温封闭的环境里工作,干的是体力活,劳动强度较大。最近两个月来,她们根本无法得到合理的休息,非常辛苦,这样下去对她们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刘先生称。

  昨日上午,江夏区安山街澳必福公司一位男性工人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从5月1日以来,公司确实只放了一天假,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从早上8时持续到晚上11时左右。澳必福的生产车间负责人许先生则表示,工人所反映的加班情况确实存在,但公司从未强迫工人加班,工人加班与否完全遵循自愿原则。

  安山街道办一位负责人社工作的蔡姓工作人员介绍,对澳必福工人加班时间过长一事,江夏区劳动监察大队已经立案调查此事,并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文书。上月底,他曾陪同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江夏区劳动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他们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记者查询发现,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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