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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打假日将至 法院表态将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

发布时间:2018-05-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昨天上午,通州区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了过去两年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法院表示,消费者维权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326件,较2016年同比增长61.4%。法院介绍,准备对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行为展开进一步调研,以逐步实现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

  法院将对“知假买假”调研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情况,昨天发布会上通州法院介绍,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法办函,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进行了答复,认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通州法院表示,根据职业打假的一些特性,法院拟对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行为展开进一步调研,以逐步实现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进行限制。

  职业打假人有明显索赔目的

  法院介绍,在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知假买假”行为较为普遍,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具有明显的索赔目的,他们通常在购买后直接到商家柜台或者电话联系经营者索要赔偿,如果经营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的金额无法达到其要求,便扬言诉至法院或者向食药监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在诉至法院后,购买人有时会拒绝与经营者调解,目的是在法院出具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后,其可以依据判决书向食药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食药监部门、工商部门会对举报人设置一定的金钱奖励,购买人在依据法院判决获得经营者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食药监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奖励金,从而取得更多利益。

  “知假买假”的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院表示,职业打假人日趋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团体组织,规模庞大,分工明确。比如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诉讼,有人专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标,甚至有专业律师专门负责相关案件的出庭。

  法院称,该类团体在北京市各个超市、购物中心、网络商家购买相关产品,在全市基层法院进行诉讼。比如以张某为首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组织,成员均来自同一城市,是由同乡及亲友共同组成的打假团队,该团队仅2015年至2017年就在通州法院提起诉讼61次。

  “知假买假”者趋向高额索赔

  由于“知假买假”者的购买目的就是为了索赔,故经营者的赔偿能力是其购买产品时考虑的关键因素,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是其主要对象。对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小商贩的经营行为,“知假买假”者则通常不会关注,因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小商贩的流动性较大、赔偿能力较弱,“职业打假”者即使诉讼成功,也无法保障其能够实际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者为了获取更高赔偿,通常会进行大额投入,来高额购买同一产品后进行诉讼。例如,张某团队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某品牌中老年奶粉300多件,金额高达20余万元,后以奶粉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主张的赔偿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再如方某与陈某夫妇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含有橄榄油成分的食用调和油,金额高达十几万元,后以虽然食用油标签对于橄榄油进行了强调,但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主张赔偿的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或者生产厂商考虑到其名誉或者诉讼成本,会与原告进行协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将案件了结。

  但在职业打假者购买的数额过大,且其在协商时索赔的数额过高的情况下,很多经营者或者生产厂商基于成本考虑,不堪重负,不同意与其进行协商解决,加大了法院调解案件的难度。(文/记者杨琳)

原标题:法院将对牟利性打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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