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问题拷问互联网保险:概念不清 监管漏洞频出
发布时间:2019-06-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这是一个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这是一个保险业大发展的时代,保险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诞生的“互联网保险”因而备受瞩目,各类资本势力纷纷加入,新的产品、新的业务形态层出不穷。
互联网保险是如此的醒目,对于业界而言,其揭示了未来的无限发展机遇;对于监管而言,其却又蕴藏着不可捉摸的风险。在机遇与风险当中,如何取得平衡,因而成为保险业中人须共同作答的一道问题。
然而在解答这道大题之前,人们首先需要深刻了解互联网保险,遗憾的是,虽然这一概念已经持续火热多年,但对于互联网保险,人们连一些很基本的问题都还没有厘清。
疑问一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无论是互联网保险也好,还是保险科技也好,都是近些年才火起来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这一定义貌似已经非常全面,但随着技术逐渐深入到保险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以是否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网络平台来开展业务似乎已经变得不再适用。
最典型的,很多保险公司为提升代理人展业以及服务效率,都开发了相应的APP,代理人通过保险公司这一“自营网络平台”进行的保险业务,应该算是传统保险业务,还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再例如, 一些银行网点通过自营网络销售保险,这样的业务应该算是银行渠道保费收入还是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
随着产品形态、业务形态的演变,互联网保险概念本身正变得愈发模糊,而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又会给实际的监管工作造成诸多“麻烦”。
疑问二
互联网保险到底有多大业务规模?
数据显示,纳入保险业协会统计的人身险公司以及财产险公司2018年合计实现保费收入1852.58亿元,在当年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仅4.97%。其中,财产险公司互联网保费收入695.38亿元,同比增长40.91%,在财产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5.92%;人身险公司实现互联网保费收入1193.2亿元,同比下降13.7%,在人身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更是仅有4.45%。
表面看来,数据已经足够清晰,但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概念本身就不够清晰,导致互联网保险保费的统计也存在口径不一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出来的数据,也就缺乏了相应的说服力。
疑问三
互联网保险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的健康长期发展,离不开监管的指引和规范,但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其的监管往往会牵涉多个监管部门。
原保监会的互联网保险及创新业务监管,大体以发改部为主,负责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审批,产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分别由财产险部、人身险部负责,中介部从保险销售渠道角度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监管,主导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经营资格备案。
而在银保监会合并之后,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业务由财产险部、人身险部分头审批,对于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牌中介机构以及各类第三方平台则由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从“三定”方案对于其他部门职能的描述来看,似乎对于互联网保险也拥有一定的管辖权。例如,由原银监会脱胎而来的创新部,负责为“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保险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工作。针对互联网保险,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以及协作应该如何理解,显然也尚待进一步明确。
疑问四
互联网保险新规何时能正式出台?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章制度,或许是考虑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该暂行办法只设置了3年时间的有效期,这也就意味着到2018年10月1日,其已经“过期”。
在这之前,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在业内广泛流传,但正式版本迟迟未能出台。
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向保险业内下发通知,宣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有效。
正式的版本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出台,但很明显,原有的一些监管规定已经不再适用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实际。
例如,原来的监管规定并未明确将健康险列入可以超区域经营的险种范围,但现在,包括百万医疗产品、重疾险等在内的互联网健康险已经成为互联网保险领域增长最快的险种之一。
或许值得期待的是,随着银保监会“小三定”的收官,各个部门职能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保险新规能够尽快出台。
疑问五
代理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推荐其他公司保险产品是否违规?
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不断进化升级,按照互联网行业的惯例,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目前可将其划分为2A(面向代理人)、2B(面向保险机构)、2C(面向保险客户)三种类型。
这其中,一些科技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建立的针对代理人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备受关注。通过这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代理人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点击链接主动完成购买流程,代理人则可获得相应的“推广费用”。
从传统保险销售的视角出发,一个代理人只能在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如果其已经在某家保险公司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则无权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一旦销售,实质构成“飞单”,而这是现有监管规定所禁止的。
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一保险公司代理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推荐产品,虽然只是推荐,但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旦产生实质性投保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飞单”?
如果这种行为不算“销售”,那么自然不构成“飞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谁又应当为此担责?
根据“慧保天下”了解,监管部门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整体思路是“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但面对具体情况,监管会如何出招,尚不明确。
疑问六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推广费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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