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是怎样产生的?理事会会议的议事
发布时间:2019-06-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设一名理事长,理事长必须由成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均无权任命理事长。是否设立理事会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成员人数较多、合作社事务较多的,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及理事必须是本社成员。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的资格条件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的合作社,必须由成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会会议无权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应由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一定数额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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