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款及时清退可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昨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意见》提出,对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集资者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集资者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集资者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从宽处理。
对是否构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意见》要求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
及时清退集资款可免刑罚
三种非法集资行为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要宽严相济,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同样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规定,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非法集资主犯是否适用死刑?《意见》要求考虑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大小,对经济秩序、社会造成的影响范围、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一旦综合考量达到极其严重程度,就可适用死刑。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哪些
昨日发布会上,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陈新琼介绍了常见的非法集资常见手段,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如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帽子,欺骗群众投资。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骗群众上当。
诱惑特定群体进行非法集资:中老年人作为保健品最大的消费群体,同时也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分子的目标。
如何防范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判断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特别提醒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要注意保留原始证据,一定要有文字的协议,联络电话、地址、相片、录像、录音等尽量保全,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也有利于减少个人损失。
2011年和2012年,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分别为147件228人和305件457人,2012年比2011年同比分别上升107.5%和100.4%。今年1到7月已经受理了288件578人。
专家视角
非法集资案高发
新举措有利于统一尺度
这几年,“非法集资”已经成为了媒体上的高频词,这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何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去个别案件外,从大环境来说,这类案件的发生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由于我国的金融管制比较严格,民间融资的难度比较大,当企业经营者走正常融资渠道遭遇障碍时,就有可能“铤而走险”。
蔡道通说,正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所以在评判是正常的融资行为,还是非法集资行为时,罪与非罪间之间往往存在争议。
“当类似案件在罪与非罪之间存疑时,我个人更倾向于非罪。”他认为,经济领域犯罪,通常有着一定的社会宏观背景因素,对待这类案件,要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区分开来。“长远一点来讲,有些目前认定是刑事犯罪经济案件,若干年后未必也会这么认定,这和每个时期的金融环境有关。”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也存在行政处罚不到位的地方。“其实很多非法集资案在案发前,社会上的影响就已经很大了,如果我们介入得更早,一系列问题或许可以避免。”
近几年来,由于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这类案件中,往往一边是大批受害人的哭诉,一边是法律界人士对定罪量刑的质疑。
蔡道通说,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部分案件的审判中,确实有刑罚极轻或极重之嫌,这也可见各地对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很好的统一标准。
蔡道通说,《意见》可以在江苏范围内,统一非法集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这可以很好指导司法实践,并规避处罚过重或法不责众的极端情况,有利于司法公平、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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