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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六大手段九大骗局要警惕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一直以来披着高额回报诱人面纱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近年来在各大城市遍地开花的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褪去其神秘面纱。这些属于中介服务类的企业,并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但因为受到非法利益的驱使,部分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的同时违规操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资金归集、资金代偿问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指定所谓的出资人代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而这一系列违法行为,都极容易给广大普通投资者造成错觉,从而将自己辛苦积攒的钱“乖乖”送入他人囊中。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拉响警报

  近日,一家名为“东方创投”的P2P公司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据了解,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截至去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曾公开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据了解,该平台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 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怎么分辨什么组织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目前城市中出现有些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这些公司利用广大公众对行业的不熟知,从而利用各种手段打擦边球,甚至铤而走险非法集资。”

  专家提醒:投资被骗 用法律维权才是正道

  东方创投事件受害者的遭遇让人同情,但非法集资悲剧的发生,他们的选择当初确实存在问题。“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学者陈龙吟告诉记者,对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行为,投资者需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非常重要,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把希望寄托在事后补救上,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归根到底还是应该把预防作为关键。

  作为有着丰富金融法律经验的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告诉记者,自己以前也接待过这样的受害者,因为其对高回报的期待导致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作为资深专业人士,李律师提醒投资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集资参与人一旦遇到公司无力偿付本金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这个时候你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只有法律武器,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维权都是对自己的再次不负责任。”

  “法治建设如今已经如火如荼,公众应该记住自己所有的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投资也好、维权也罢,都应该遵守法律,否则吃亏的肯定是违法的一方。”陈龙吟也提醒广大投资者。

  这些非法集资手段要警惕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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