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考量及推动发展
发布时间:2021-11-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摘 要: 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开展国际法实施、通过国际司法实现正义、倡导建立新型国际组织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它在参与海洋法谈判、国际和国内海洋立法以及承担国际责任等推动国际海洋法治发展诸多方面的努力也不容忽视。中国近年来持续关注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和国际海底区域立法等海洋法领域的前沿议题,在海洋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面对国际社会利用“南海仲裁案”对“中国不尊重国际法”的无端指责,中国应当呼吁有关国家尊重《公约》所反映的国家意愿,在不断完善以《公约》为代表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上发挥引导作用,以国家实践和共识为基础,逐步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 国际海洋法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话语权; 中国角色;
Abstract: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its increased involvement in the negotiations for lawmaking,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participation in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and propos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addition to ratify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and passing domestic maritime legislations,China has been also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BBNJ negotiations( an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p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regulatory regime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Given these achievements and efforts,it is unfair for China to be criticized for not respecting international law only because of its decision not to participat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hina shall emphasize the principle of “state consent”embodied in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 the law of the sea,and take the lead in shaping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regulations on global ocean governance. It is China' s role to indicate the limitation of UNCLOS,and reshape the narrativ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rough state practice.
从1953年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签署《巴黎协定》,再到2017年联合国决议写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始终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履行国际责任,成为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但是,随着中国国力增强以及国际安全环境跌宕起伏,不少西方国家批评中国过于强调主权原则,在集体安全、人权等议题上不愿意遵循国际法,无视国际法的发展,甚至认为这是中国摆脱国际责任的借口。12016年7月“最终裁决”的所谓“南海仲裁案”,由于中国采取的“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态度,更是西方国家批评中国违背国际法的最便利“武器”。笔者认为,中国不应受此无端指责。中国在主动参与国际立法活动、积极开展国际法实施、通过国际司法实现正义、倡导建立新型国际组织、重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等方面的贡献有目共睹2,它在国际海洋法的立法、实践、前沿研究、承担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努力也不容忽视。
本文从中国参与第三次海洋法谈判、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立法以及中国在海洋法前沿研究的努力等方面,回顾了中国在推动国际海洋法治发展做出的贡献,提出应正确意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存在的缺陷,善意、准确、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款,尊重《公约》所反映的国家意愿。中国应该在不断完善以《公约》为代表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上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实践和共识为基础,逐步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达到运用国际法话语权来维护国际秩序的最终目的,在未来国际海洋法治的发展进程中担当重要的中国角色。
一、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考量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召开到1982年签字,共持续九年。这是国际关系史上参与国家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国际多边外交会议,也是中国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中国代表团完整地参与了会议的各期会议,为《公约》的制定、通过和普遍性做出了贡献。
《公约》于1982年开放签字,中国是《公约》开放签字之后率先签字的119个国家之一。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正式批准《公约》,6月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学贤将批准书递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公约》7月7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签字之后十余年后才正式签署《公约》,其中有两方面的考量:第一,对《公约》中的部分条款,比如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条款心存顾虑;第二,对批准《公约》之后需要承担的经济义务存在不确定性。320世纪90年代初期,很多国家认为,如根据发达国家的要求将《公约》第11部分进行修订之后,《公约》将会得到普遍接受。在此背景下,中国不得不考虑是否加入。在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李肇星列出了中国应该加入《公约》的四个主要理由:(1)《公约》的新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将扩大中国的海域管辖权,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2)《公约》第11部分关于“区域”的规定有利于中国开发深海资源,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3)参加《公约》有利于中国参与《公约》下的国际机制,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外大陆架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能充分发挥中国在全球海洋事务中的作用;(4)加入《公约》有利于中国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4换言之,《公约》从整体上与中国的立场具有一致性,一旦批准加入,将会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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