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积金最新调整认贷不认房 有公积金请速看
发布时间:2019-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9月26日宿迁市公积金中心公开信息,表示对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对申请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将带来部分影响,将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家庭一定要注意,不然将影响您的贷款买房计划!
文件正文:
我市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经广泛调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大部分城市做法,近期我市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前的认定方法为: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在二套及以上,且已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调整后的认定方法为:缴存职工家庭已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认定标准调整后,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作用,促进房地产健康理性发展。
简单的说之前是认房又认贷,现在是只认贷不认房,假设家庭曾经有过2次公积金贷款,但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如果在新政之前再购房不认定为第三套,但是现在不行了!
而现在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限制公积金贷款,因为宿迁从今年8月份开始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政策如下:
市公积金中心在《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62号提案的答复》第四条:
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对该政策规定的具体执行中,省内大多数城市均以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购房套数认定标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该认定标准既能满足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促进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为此,我中心参照省内多数城市做法,在今年8月份对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最多可以办理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政策的出台,既维护了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也能有效减少和避免投机炒房等行为的发生。
相关公积金政策一览:
1、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异地缴存且户籍地在宿迁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置业群体要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
2、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我市租金水平,建立租金提取额度调整制度,合理确定提取额度并及时调整。参照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房价平台数据中宿迁地区公布的2018年5月份租房价格水平,从即日起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市直及三县两区统一调整为1200元/户/月,执行期暂定为一年。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出租房屋需登录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cz.sqdpc.com)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
3、新增提取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账户除外);为避免骗提套取行为,若申请人封存销户提取后两年内再次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设个人账户的,需将提取金额退回至公积金专户,方可办理缴存、贷款等相关业务。
4、新增转移规定:我市缴存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已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在转入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缴存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申请将外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取消离市销户提取规定、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和“职工被判刑收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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