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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紧急启动修订 应全面禁食野味还是有限允许?

发布时间:2020-0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在多位学者看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或是保护生命健康权最为安全的做法,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全面禁食意味着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举例,如水生野生动物即涉及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在管制范围之外不应一刀切。

  此次启动修法,当如何界定禁食的野生动物范畴?

  “首先应厘清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可食用的动物之间的区别。”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研究员,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朱启臻认为,只要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明确的种源来源,固定的养殖场所、严格的检疫标准、规范的经营程序、都可纳入家禽家畜范畴食用,而非野生动物。

  他进一步主张政府部门设立养殖名录,“不在名录内的均为不能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这就很明确。”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则对名录的设立更加谨慎。

  他建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要绝对禁止食用,无论是猎捕还是驯养。“特别是蝙蝠、蟑螂、鼠类、蛇等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动物应坚决禁止食用,甚至可考虑以刑法规制。”而其他一般野生动物,刘长秋建议,则应坚持禁食为原则,利用为例外。

  他认为,国家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应最大可能的缩减列入清单的动物范围,还应列出禁止食用传播病毒的野生动物清单。“如蝙蝠、老鼠、穿山甲、蜥蜴等,听取生物学家及医学专家意见。”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还是一定范围内禁止驯养繁殖?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还有更多学者从动物福利角度出发提出建议:应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需充分考虑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仅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称,应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科研保护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监管。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并用产业管理的方式对待,是目前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乱象丛生的根源所在。

  “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禁食野生动物只是治标之策,只有彻底禁止商业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才是治本之道。”孙全辉呼吁。

  据了解,2004年,国家林业局曾出台《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包括梅花鹿、非洲鸵鸟、红腹锦鸡、野猪、海狸鼠、水貂、狐狸、狍子等在内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内允许合法人工饲养并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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