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交通事故死亡,保险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0-08-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张某作为投保人,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张某。附加险被监护人伤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伤亡,被监护人或除被保险人以外的监护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被监护人指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监护下的子女。保险期限内的2017年2月3日,李某驾驶中型货车,沿A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玩耍跑到路上的张某4岁儿子相撞(当时张某在家里干活未留意孩子跑出去),致张某儿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问题
1.本案附加险项下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2.若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一、对被监护人伤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伤亡”
1.在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和被监护人的人身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联系。即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这个因与被监护人人身伤亡这个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联系。
2.这种因果关系联系,既适用于单一因果情形,也适用于多因一果情形。
3.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不一定是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亡的唯一原因。
4.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可以是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亡的唯一原因,也可以是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亡的诸多原因中的一个。
(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理解
1.被保险人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需依法
《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即包括人身方面合法权益亦包括财产方面合法权益。如父母故意、过失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父母过失造成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往往未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损,作为父母本身在精神上承担巨大痛苦或者在物质上承担损失。但这并不能否定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多少亦应依法
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其承担多少经济赔偿责任同样需要依法认定。尤其在多因一果情形下,被保险人疏忽或者过失仅是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亡的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所以在认定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该原因对于结果的相应比例予以认定。
二、本案附加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
1.本案属于多因一果
本案张某儿子从表面看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但张某监护过失亦是造成其儿子死亡的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虽然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尚不足以证明:①张某监护过失导致孩子跑到路上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无必然联系;②张某儿子死亡的结果,与张某监护过失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情形,即张某监护过失和李某不当驾驶行为均是造成张某儿子死亡的原因。
2.本案被保险人张某过失存在
张某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应尽到谨慎的监护义务,保障其子的人身安全。由于其忙于工作而疏于注意,让4岁的儿子跑到路上遭遇车祸死亡,其过失是客观存在的。
3.被保险人张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张某履行监护职责不当,造成其子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其子的死亡,张某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张某的相应责任为前提
(一)张某儿子的死亡,应当先由李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偿
张某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应当先由交通事故中的李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赔偿后,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李某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张某的过失,确定张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张某应承担多少责任,应是一个法律上的综合认定结果。
笔者研究了此类案例。林某与方业美、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惠民初字第01765号)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事故当天下午16时许林某从学校放学回家后就在小区内玩耍直至19时许,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因忙于经营生意而疏于对4岁的儿子林某进行管理和照顾,亦未委托其他亲属对林某进行管理和照顾,林某的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具有过错。但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小区内道路,该小区未实行人车分离,允许车辆通行,故法院确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苏B×××××轿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该案中实际上林某父母承担的责任为20%。
在另一起案例中,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刘龙飞、石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5岩民终字第557号)中,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石佐生驾驶闽F小轿车在武平县平川镇东南大厦值班室门口斜坡上右转弯时,轿车右前轮碰撞正在斜坡转角处独自玩耍的刘龙飞,造成刘龙飞倒地受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佐生驾驶车辆在东南大厦值班室门口斜坡上右转弯时,未尽到仔细观察路面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刘龙飞的监护人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原审认定石佐生承担70%民事责任,刘龙飞承担30%民事责任符合案情,法院予以认定。该案中实际上刘飞龙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三)张某承担的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附加险项下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
根据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是“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张某儿子的死亡,交强险赔偿后,张某承担的相应责任,就是保险公司在附加险项下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
附:
1.《侵权责任法》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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