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 羁押5600多天后被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20-08-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8月6日,澎湃新闻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羁押超过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无罪并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此前报道:河南16年前投毒杀人案再审,吴春红改判无罪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今日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吴春红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的刑事裁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延伸阅读:吴春红案发生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2019年的10月24日,吴春红案再审在其服刑的金华监狱开庭审理。李长青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向封面新闻记者介绍,整个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法官认真仔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律师当庭向法院发表意见认为,吴春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李长青此前曾表示,该案存在疑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投毒现场也未提取到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他介绍说,吴春红2005年入狱后一直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原标题: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