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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母子被撞死案宣判 酒驾司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20-08-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据扬子晚报报道 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碰擦后慌不择路逃窜,一头扎进公交站台,将一对等公交的母子撞死后,仍继续逃逸,最终撞坏8辆车。这是去年11月4日发生在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的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事故。经查,肇事者朱某某原系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案发时为句容市民政局主任科员。此后,朱某某被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南京中院审理后,于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疯狂雪佛兰撞飞一对母子

  2016年11月4日21:37左右,南京市栖霞区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台附近,一辆红色雪佛兰科鲁兹先撞上进站的40路公交车,将站台边正在等公交的一对母子撞飞。根据扬子晚报记者现场调查,肇事者朱某某早在公交站台东边一公里外的网板路附近,就曾撞到一名王姓男子的车,该车在网板路附近被肇事者猛烈追尾撞击后,时速一下子从30多公里撞成了60公里,车子滑行300米左右才停下来。

  南京中院的审理证实,肇事者朱某某驾车沿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先是与王某的车发生追尾。朱某某不但未停车查看,甚至顶撞王某的车,从该车右侧加速向西驶离。南京中院还查明,随后朱某某驾车以93.33公里的时速闯信号灯后,通过北苑西路路口。此后,朱某某又将车辆时速提至111.79公里,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先刮碰了一辆靠在道路北侧的私家车,然后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公交车右侧超车,碰擦了公交车后,将被害人施某某、朱某母子撞倒。在撞倒这对母子后,朱某某仍驾车疯狂逃窜,共导致两人死亡,七车受损。

  经鉴定,朱某某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33.4mg/100ml。被害人施某某(35岁)、朱某(8岁)母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细节披露

  母亲倒地后还挣扎着看儿子

  到案后,朱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下午,他开车从句容到南京,与同学相约在酒店聚餐,喝了大概一两多白酒。因对道路不熟,朱某某迷路了。后因右鼻孔突然出血,他遂用两手衣袖轮流擦拭,头稍仰起,但这时肩周炎又发作了。为避让右侧车辆,他将方向盘向左侧打,擦到左侧同向行驶的一辆白色轿车右后侧。因路上车多,且自己又是酒驾,他就没停车,而是继续行驶,便发生了前述事故。

  庭审中透露了一个令人痛心动容的细节。检方宣读证人朱女士的证言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施某某抬头看了下自己的儿子,还把自己上衣往下拽了拽。证人韦女士也看到了同样的场景,证实了朱女士所言不虚。

  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某有高血压、高血糖,案发当天因腱鞘炎疼痛而服用止痛药,并在服药后饮酒,以上情况导致其因身体原因而逐渐丧失意识至意识完全模糊。朱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撞车主的损失,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15万元赔偿金,且有进一步积极赔偿的意向,应对其从轻处罚。

  试图翻供

  朱某某供词曾出现反复

  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南京中院认为,朱某某在第一次肇事后,未停车查看及处理事故,而是加速驶离,主观上系故意,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过失心态,故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前期供述中,能较清晰、详细地供述其驾车碰撞多辆机动车的过程,且供述内容与监控视频等证据所反映事实基本符合,朱某某虽在此后逐步否认之前的供述内容,并在庭审中表示对碰撞过程毫无记忆,但其不能说明推翻此前供述的合理理由,故不足以推翻此前供述。

  法院判决

  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提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未能如实供述,亦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未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家属虽曾在交警部门组织下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15万元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但双方在诉讼中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且朱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持回避态度,供述存在反复,其依法不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二人死亡、多部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综合考量其犯罪手段、侵害对象和危害后果,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经计算,包括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7783元。最终,南京中院一审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

  两条人命 只赔6.7万多元?

  法院认定,死者家属所主张的丧葬费予以支持,法院依法确定为61783元,交通费法院酌定为3000元,误工费法院酌定为3000元。此外,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朱某某已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15万用于处理死者后事,法院认为,被害人家属因本案所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已由朱某某赔偿,并已在本案诉讼前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处理。

  两条人命,只赔6.7万多元?被害人家属对此难以理解,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克希在接受零距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仅仅限于物质损害。法官将被害人家属请求的物质损害几个方面一个一个进行分析认定酌定,作出了判决6万多元,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事故对死者家属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刘克希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就不可以提请民事赔偿。因此,刘克希建议受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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