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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泼到街上的油污水致老人摔伤 饭店老板为这随手一泼赔了4.2万

发布时间:2020-09-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小工泼到街上的油污水致老人摔伤 饭店老板为这随手一泼赔了4.2万

美编 胡强俊 画

  随手泼盆污水会有怎样的后果?在今天我们跟大家讲述的这个案例里,饭店老板为这盆随手泼出的污水赔了4.2万元。

  宜良的兰大爹清晨到公园晨练,途经一家饭店,老人突然摔倒受伤,摔成9级伤残。路人见状,赶紧把老人扶起来,饭店老板娘也及时把老人送到医院治疗。老人摔伤,饭店老板娘为何主动“献殷勤”呢?原来,老人的摔伤跟饭店有关,饭店服务员随意把油污水倒在人行道上,路面湿滑,导致老人摔倒致伤。当老人向饭店老板要说法时,老板又否认员工倒油污水的行为。老人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终审判决饭店赔偿老人4.2万余元。

  事发

  兰大爹清晨摔倒在人行道上

  2013年3月21日6点30分左右,兰大爹起床沿宜良县城发达街到生态公园锻炼身体。当行走到一家名叫府河食坊饭店门口人行道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原来,就在兰大爹路过饭店之前,饭店服务员随意在人行道上泼油污水,老人家因为路面湿滑摔倒了。饭店老板娘陈女士接到消息后,及时赶到现场,会同老人的老伴一起把兰大爹送到宜良县医院治疗。兰大爹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出院后,兰大爹的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而且还需要后期治疗费1.4万元。当兰大爹找饭店老板要说法时,却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兰大爹将饭店老板夫妇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2万余元。

  该案在宜良县法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兰大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他受伤是踩到府河食坊的员工泼洒的油污水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兰大爹败诉。宣判后,兰大爹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作证

  3名证人出庭作证

  到了二审,兰大爹为证实自己的受伤跟饭店泼洒油污水有直接关系,他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1 赵女士

  证词:2013年3月21日早6点20分左右,我在晨练途中,看到从府河食坊走出一名女子在门前倾倒污水,我经过后,身后有一老年男子仰面滑倒(倒地的正是兰大爹)。

  证人2 张女士

  证词:2013年3月21日早6点18分左右,我途经府河食坊被一女子泼出的污水溅到衣服,往前走了几米,就听见有人摔倒,我就返回看热闹,看到一个老人倒地后,我还协助其他路过的市民将老人扶起来。我路过府河食坊时,发现里面的服务员经常在门口倒污水。

  证人3 兰先生

  证词:2013年3月21日早6点半左右,我儿子在上学途中突然返回,说爷爷(兰大爹)在府河食坊门口滑倒摔伤了。我赶到现场,发现父亲被扶坐在饭店门口的凳子上,地面及父亲身上均有油污。随后,饭店老板娘(陈女士)到了现场,通过电话联系了医院,并组织饭店小工用洗衣粉水冲洗道路上的油污。救助医生到场后,陈女士又主动陪同家属将我父亲送往医院,并表示自愿承担医疗费用。但事后他们又反悔了,还否认我父亲在饭店门前被油污滑倒的事实。

  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

  对3名证人的证词,被告赵先生、陈女士夫妇则认为:3名证人证言在时间上和细节上不能完全对应,证人1并未看到兰大爹摔倒的过程,只是听见;证人2称府河食坊在事发一段时间内经常在门口倾倒污水,并没有事实依据;证人3是兰大爹的儿子,与兰大爹有直系亲属关系。所以,他们对3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法官采信3名证人的话

  对于3名证人证言,法官又是怎么评判的呢?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3名证人证言,证实了在事发的时间顺序、周边环境及兰大爹摔倒的姿势等具体细节上的陈述基本一致,还有途经事发现场步行到公园晨练的无利害关系人,这些晨练的老人对分别所感知到的案件事实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除兰大爹在府河食坊门前摔倒这一事实外,其他晨练的老人也都明确指出事发时地面有油污这一现场情况。

  此外,根据宜良县人民政府县长热线办公室摘录县长热线办件统计月报表显示:在2013年3月中,有群众打进热线反映府河食坊每天早上向人行道泼洒污水的情况。

  法官认为:本案中,虽无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物证,但上述间接证据的衔接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共同指向兰大爹在2013年3月21日清晨途经府河食坊时,被饭店工作人员倾倒在门前的污水滑倒受伤的事实。

  焦点

  “肇事”饭店应承担何责?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赔偿责任及其比例的确定。本案中,因赵先生、陈女士夫妇对其个体经营的餐馆门前的卫生情况疏于监管,致使污水滑倒行人致伤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赵先生、陈女士没有妥善处置饭店污水、严格管束工作人员的过失,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并实际导致了他人损害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饭店老板对兰大爹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兰大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充分观察通行条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可据此部分减轻饭店老板的责任。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由赵先生、陈女士承担涉案损失60%的赔偿责任。

  另外,昆明中院确定了兰大爹这次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赵先生、陈女士赔偿兰大爹7.1万元的60%,即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官提醒:不管是普通市民,还是做生意的饭店老板,不能在大街上泼洒油污水,一旦造成行人受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延伸

  “随手不文明”问题很严重

  在有些人看来,随意泼污水等只是有无社会公德的问题,大不了被城管部门抓住,也就是罚点款、教育一下而已。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别人受到伤害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且要对受伤害者进行赔偿。以下是记者搜集的部分“随手不文明”引发的官司和纠纷,用于警醒我们每一个人。看似小事的“随手不文明”,其实引发的后果很严重。

  案例1

  商户路面泼污水被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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