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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抢劫金项链获刑10月 翻供称想体验坐牢

发布时间:2020-09-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广州男子抢夺财物获刑10月 称为体验坐牢

  “我以前承认参与抢夺,是因为我想进看守所,看看监狱什么样。”“我认为只要我承认去抢,最多能关我个把月,现在感觉看守所每天要工作要值班,很辛苦,就不想呆在看守所了。”去年花都法院一审的审判庭上,被告人彭某某重复着这些话,当庭翻供。此前他的三次讯问笔录上,每次说的内容都不一致。

  去年4月的一个上午,刚满20岁的彭某来到花都区新华街田美市场,趁被害人不注意,抢夺其脖子上价值3000多元的铂金项链。但彭某将项链扯断后,未能夺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

  归案后,彭某作了三次讯问笔录。第一次,他承认了犯罪事实。第二次,他供出有同伙,称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都由同伙选定,事成之后在汇合地点分赃。

  第三次,彭某口中的“剧情”完全“逆转”了。直到法院开庭,他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抢夺,而是帮着被害人去追赶抢东西的人。

  彭某说,一开始承认有抢夺,是因为没进过监狱,想进去看看是什么样子,觉得坐一个月牢就能走。担心公安不相信,还特意编造了有同伙。后来听说可能要坐五个月的牢,觉得时间有些长,所以就交待了“实情”。

  花都法院在庭审时发现,关于案发前如何来到花都、何时开始出现在案发现场等多个问题,彭某的几次讯问笔录前后矛盾,其自称的“见义勇为”也完全与被害人、证人的证词相悖。且彭某称为了体验坐牢生活而承认抢夺,明显违背常理。其在前两次的讯问中,对抢夺行为供认不讳,且细节清晰、能相互印证。

  花都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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