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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分”、不退押金… 消费者租车遭遇“连环坑”

发布时间:2020-11-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卖分”、不退押金… 消费者租车遭遇“连环坑”

社会新闻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9年05月07日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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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出行需求与日俱增,不少人选择租车出行,我国汽车租赁行业趁势快速发展,春节等节假日甚至出现“一车难求”现象。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由于合同规定模糊、监管存在空白等因素,一些租车公司在各个环节设计了许多滥收费的“套路”和“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大量纠纷。业内专家认为,汽车租赁行业方兴未艾,需要前瞻性立法和加强监管,避免行业“野蛮生长”。

  租车需求快速增长

  消费者遭遇“连环坑”

  我国汽车驾驶员数量已超过4亿人,驾驶员和汽车保有量之间存在很大缺口。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生活方式的改变、自驾出行习惯的养成等因素叠加影响,租车已经成为时髦的出行选择。市场调查机构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19年春节租车需求同比增长超过40%,许多消费者“租车返乡”,一些车型加价多倍仍是“一车难求”。

  与快速发展的市场规模相比,市场秩序却成为租车行业的短板,备受消费者诟病。一些公司为抢占市场,推出几十元甚至一元的日租车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租车公司采用低价策略打价格战,不仅没法保障服务质量,往往还在租赁合同中设计各种套路,打消费者租车押金的主意。

  去年12月,北京市民刘女士来到内蒙古赤峰市旅游,租车结束后退还车辆。得知刘女士着急赶飞机,租车公司先是拖延交车时间;到交车地点后,又指责乘客划伤了车、弄坏方向盘等。刘女士为了赶飞机,只好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继续协商的协议,没想到离开赤峰后,租车公司反复推诿,最后刘女士5000块押金“石沉大海”。“一环套一环,躲过一个坑,还有下一个,押金怎么都找不回来。”刘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采访赤峰市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经查,这家租车公司具备工商执照,但交管部门表示,类似情况难以处理,建议租车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这种租车公司“套路”消费者的事件并不少见。据海南三亚公布的2018年第四季度消费者投诉情况,租车和婚纱摄影成为投诉量最大的行业。在一些网络论坛中,消费者对租车行业怨声载道,许多人互相交流对租车公司的投诉经验,由消费者自发撰写的《教你租车不被坑的几个办法》《租车公司常见条款陷阱解析》等网络文章被大量传播。

  租车押金难退

  坑人“套路”涉嫌违法

  相关专家认为,当前租车行业的滥收费情况,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卖分”、不退押金等行为还涉嫌违法。记者梳理发现,租车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假报违章向消费者“卖分”赚钱。去年10月,西安市民刘尧在神州租车西安公司租车去甘肃。回西安还车后,神州租车告知其在甘肃超速,要罚款200元扣6分。如果30天内不去甘肃处理,要扣除3000元押金。神州租车员工主动向刘尧提议,可以按400元/分的价格向神州租车“买分”,不用自己去甘肃处理,嫌贵“可以再商量”。然而,刘尧自行向违章发生地交管局查询,得到的答复竟是:没有查询到违章信息。

  记者梳理发现,假报违章向消费者“卖分”是租车公司常用“伎俩”。由于部分地区交通违章尚未实现网上跨省查询,而消费者不掌握所租车辆行驶证,又很难亲自返回事发地查询违章,租车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伪造违章情况,再向消费者“卖分”牟利。而买卖机动车辆处罚扣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租车押金“好交难退”,暗藏各种条款。按照租车行业的通行“规矩”,租车公司在消费者还车后,可暂扣押金一个月,待结算完所有事项后再退还押金。一些公司动起歪脑筋,车退了押金退不了。一位贵阳市消费者反映,还车很顺利,可在等待退押金过程中,经营商关机、关门后“人间蒸发”,5000元押金一直退不回。此外,一些租车公司故意隐瞒一些车辆外伤或底盘伤,一旦消费者在接车时未注意,还车后就会被大量扣除押金。

  三是交通保险“不保险”,损害消费者索赔利益。消费者在租车时被租车公司强制购买保险,但很多公司在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出事后消费者索赔很困难。很多租车公司提供的保障与合同承诺不符。成都市民刘思逸告诉记者,今年1月,他在神州租车租用了一辆别克轿车,合同中写明该车承包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但他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只有5万元。

  此外,一些租车公司会卖价格更高的“全险”,号称出事故“全包”,但合同中隐藏许多例外条款,不少项目实际上难以赔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介绍,有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租车公司承诺的不符。

  亟待填补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

  业内人士和基层管理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家尚未出台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诸多监管空白,基层执法也缺少可参照的上位法。“虚开发票找税务局,无证经营找工商局,无资质经营找运管部门,没年检没保险找交警……”一位基层干部表示,这种分段管理很容易造成“踢皮球”现象,建议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监管的主责部门。

  内蒙古赤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人曹文科介绍,道路运输的全国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包含汽车租赁,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017年,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应用中,“指导意见”很难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监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此外,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汽车租赁的定义、管理范围等参差不齐,导致租赁汽车在不同地方驾驶流动时,给租车人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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