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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想排污先缴费

发布时间:2018-04-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石喻涵)在陕西有项目的企业注意了,我省将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昨日,省政府网站全文公布《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明确了该项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先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全省排污权核定以国家确定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总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这里所说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这项工作将分行业逐步展开: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由环保部门代为征收。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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