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可能加害人” 被判赔90%
发布时间:2021-01-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7名“可能加害人” 遭判赔90%
    一场暴雨不早不晚,躲雨的人沿街而站,狂风刮落的砖头砸中一扇玻璃,玻璃不偏不倚竟然落在躲雨人头部,霎时间,令其血流不止。一系列偶然因素最终让这场高空坠物案发生。
    躲雨人该找谁负责呢?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该案给出了答案。
    飞来横祸
    遭风吹来的玻璃砸中
    躲雨人起诉多栋数户居民
    这是一起2018年7月2日发生在成都华阳协和上街的高空坠物案。
    当天,四川气象发布短时临近预报,当日14时至20时,盆地大部分地方阴天有阵雨或雷雨,其中成都有大雨到暴雨,局地有大暴雨。成都气象台也发出暴雨黄色预警,降雨同时还伴随短时阵性大风。
    雨势凶猛的天气如预报一样发生了,华阳协和上街115号河池小区外,李某跑向一家茶铺,躲到其门外的沿街雨棚下。期间,曾有人叫李某进到茶铺内避雨,但他未及时进入。
    没多久,一系列偶然的意外发生了。狂风之下,一块遭刮落的砖头砸中了李某所处位置附近的玻璃,玻璃遭砸碎后又在风雨因素的作用下刚好砸在李某的头部。李某因此负伤入院。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事发时,李某所处位置周围分布着多栋住宅建筑物,他认为砸碎玻璃的砖头很可能来自这些住宅楼内的某住户家。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住户,李某随后将周边多栋住宅楼可能发生侵害行为的数家住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该案经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谁该担责
    事发时风雨大作
    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
    李某的负伤有着一系列偶然因素,这也让该案在众多高空坠物案中有着其特别之处。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李某在遭掉落的碎玻璃砸中时,天气恶劣,降雨量达到了大暴雨级别,并伴随有平均风速为11.8米/秒的强风。同时,事发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搭建着诸多彩钢瓦、并放置着砖头等易掉落的搁置物。
    掉落的砖头以及砸中李某的碎玻璃,都不排除会被受当天恶劣天气的自然因素所影响。
    而另一方面,根据对李某负伤现场的查探,李某避雨时处于茶铺一楼玻璃门外的屋檐下,茶铺东侧、西侧和北侧都有数栋数户住户。这些住户都可能是加害人,但是否都应当成为遭告呢?
    经法院认定,从事发时的风向、事发地点所在位置以及附近住户彩钢瓦和砖块遭吹翻受损的情况综合来看,在李某的起诉中,与事发地相邻的2栋住户、8栋住户房屋西侧的其他住户以及与11栋东侧相隔一条街道的其他楼房住户并没有加害的可能性。那谁才是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遭告呢?
    李某的负伤到底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呢?
    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造成李某受伤的原因应当综合自然因素和人为原因两者,即李某受伤是多因一果的结果。“既有事发时恶劣天气的自然原因,也有事发地点周围建筑物上搭建彩钢瓦、放置砖头等搁置物的人为原因。”
    法院说法
    自然因素占三成
    “可能加害”的住户赔90%
    那如何具体裁定自然和人为原因在李某受伤过程中的参与比例呢?
    法院认为,比较自然原因和建筑物上搭建彩钢瓦、放置砖头等搁置物的危险程度,人为造成危险的风险更大,因此考虑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为30%。但自然原因不能归责于某一责任主体,故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应当作为侵权责任损失。
    对于人为原因部分的侵权认定,法院认为,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在建筑物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不过在“可能加害”的侵权人的确定上,应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本案中,根据事发时的风向以及事发地点所在位置,法院最终确定出7名“可能加害人”。
    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法院认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避雨时应当注意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而其未尽到社会普通公众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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