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违法被罚 信贷资金遭挪用
发布时间:2021-01-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阿克苏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7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遭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孙效文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行长期间,应对该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遭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对孙效文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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