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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海南省分行被罚没近1200万 两任行长同时领罚

发布时间:2021-02-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国开行海南省分行罚没1200万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遭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该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某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某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某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此前,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在2018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甘肃原省委书记王三运受贿一案。央视通过视频公布的庭审画面显示,在该案中,王三运收受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叶简明贿赂事项牵涉到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第一项证据为王三运通过时任交通银行(4.480, 0.00, 0.00%)董事长胡怀邦,为上海华信公司入股海南银行提供帮助;第二项为王三运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胡怀邦,为海南华信公司获得国家开发银行48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帮助。

  1月7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遭告人胡怀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胡怀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怀邦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遭告人胡怀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不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52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遭告人胡怀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怀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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