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60亿元个贷强制捆绑销售保险 光大银行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发布时间:2021-02-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近60亿元个贷强制捆绑销售保险、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6000多万……这家股份行遭银保监会消保局点名通报
2月3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于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进行了通报,该行在检查中遭发现有违规代客操作买理财产品、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存贷挂钩等违规问题,遭银保监会要求进行整改。
光大银行回应称,对于通报指出的问题,该行高度重视,自觉正视、诚恳接受监管部门意见和批评,该行已按照监管要求,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该行表示,未来将会严格落实监管规定,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管理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高龄客户买到高于风险承受能力产品 光大银行不仅存在违规代客操作、片面夸大产品收益等问题,还因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不力,导致大量高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
违规代客操作
经查,消费者通过光大银行自助设备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操作的问题,涉及哈尔滨、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机构。
比如,2019年6月11日,哈尔滨东大直支行有14笔理财产品销售,除输入密码外,其余流程均由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操作。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等规定。
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与代销产品
光大银行济南、青岛等地7家分支机构在短信营销中存在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混淆自营理财和代销产品等问题。
比如,2019年3月27日,成都冠城支行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宣称“光大银行冠城支行3月27日-3月31日发行‘光大阳光北斗星’(代码865034)”,但该产品实际由光大证券发行、光大银行代销,非光大银行自营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规定。
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
光大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不力,导致大量高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行客户年龄超过70周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年龄选项失真,涉及554家分支机构,北京、河北、吉林、福建、大连等地分支机构问题较为突出。
比如,2018年5月31日,一名72岁消费者在北京惠新西街支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勾选年龄“D.61-65”,使风险评估结果由实际的进取型改为激进型,并认购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阳光红精英荟1期”产品1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等规定。
近60亿元个贷捆绑销售保险、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 在消保局通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上,光大银行不仅在个贷业务中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存在存贷挂钩、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财务顾问费等情况。
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
光大银行与某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联合I贷”和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比如,2019年4月,光大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开办了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主要面向稳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业客户,该类客群多数有房产/车辆或有社保/寿险保单记录。
除借款保证保险外,该类客群应有权利选择其他增信方式,但该业务借款人的授信准入条件仅为“已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未区分借款人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强制捆绑借款人购买指定财险公司的保证保险。
该业务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该业务累计贷款金额59.56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规定。
存贷挂钩
光大银行石家庄、沈阳、南昌、郑州、广州、南宁、重庆、成都、深圳、鞍山等10家分行存在存贷挂钩的违规问题,要求借款人以办理本行结构性存款、单位定期存单、预存“还款保证金”等作为贷款审批发放条件。
比如,2019年1月25日,广州分行给予某借款企业授信额度3400万元,要求该笔授信中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须办理该行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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