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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不力山西将问责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1-03-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央广网山西太原9月24日消息(记者岳旭辉)山西省出台实施《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将对山西各地细颗粒物 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进行考核,不合格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财政专项下拨款也将被适当扣减。

  据了解,《办法》是对《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要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全省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该办法将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年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山西省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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