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难忍疼痛跳楼自杀 医院是否侵犯了产妇权利?
发布时间:2018-11-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现代快报讯 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的悲剧,9月5日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焦点。院方称,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腹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并且医院表示,有监控证明“那女孩跪求剖腹”。但孕妇的丈夫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真相究竟如何,在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这成了一起“罗生门”事件。
有一点,双方都无法推脱的是,处于剧烈疼痛中的产妇,自己的意愿是“剖”。产妇的命运,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医疗以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备受争议的几大焦点问题,答案全在这里。
【四大医疗焦点问题】
顺产or剖腹?医生这么说
9月5日,看到相关报道,南京不少妇产医生也感到唏嘘和遗憾。解放军454医院产科主任骆文香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如果符合手术指征,有的孕妇必须要剖宫产,否则确实有可能引发危险。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剖宫产?
顺产还是剖腹?骆文香说,这都需要医生的专业评估。剖宫产术只是一种阴道自然分娩的替代手术,它对解决难产、保全胎儿和孕妇的生命是有效的。一般剖腹产手术指征分为绝对和相对两种情况。绝对手术指征,就是说必须要剖腹产,顺产生不出来。
一般有以下情况需要剖宫产:胎心不好;孩子头围和孕产妇骨盆大小不相称;孕产妇患有严重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阴道分娩可能会加重原有疾病;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胎儿宫内急慢性缺氧的;胎儿相对过大而产妇产道狭窄,造成产妇自然分娩困难等等。
还有一种则是相对手术指征,这部分孕产妇,仍建议尝试顺产,如果不顺利,再行剖宫产。比如,有的胎儿臀围朝下;有的孕产妇胎膜早破等等。
二、有无标准化流程?医生如何决断?
到了医院,一般标准化的生产是流程是什么样呢?
专家说,如果没有上述绝对手术指征条件,建议产妇试产,鼓励顺产。到了临产的时候,根据产妇情况再判断。所以说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据情况来调整。比如胎心不好,那就剖。如果产程虽然慢,但还是比较顺利,那就采取一定的助产方式。如果仍然不行,那最后还是得剖宫产。
三、有无“来不及剖腹产”的情况?
骆文香说,在生产的过程中,如果顺产不顺利,最终还是要回到剖宫产。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妇顺产的时候,宫口全开,这个时候出现了生产困难,再剖腹可能又要上麻醉,会有一点时间。产妇如果想尽快结束产程,医生就可以使用产钳等助产手段,这可能是一种“来不及剖腹”的情况。当然,如果不行,最后还是得剖宫产。
四、坚决拒绝剖宫产?有时也不对
现在还出现了一种状况:有些妈妈一心为了生二胎,在头胎时坚决拒绝剖宫产。有的甚至孩子比较大,顺产下不来,还在坚持顺产,这就不对。专家说,孕产妇千万不能为了顺产而坚持,有手术指征的时候必须要顾虑到大人孩子的安全。
第一胎是剖宫产,二胎也必须剖吗?骆文香说,这个属于相对手术指征,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剖。如果上次手术恢复得好,这次妊娠不存在任何剖宫产指征,还是有机会阴道分娩的。如果上一次剖宫产选择的是子宫体部的剖宫产,或虽然是子宫下段的剖宫产,但是术后恢复不好,有感染的情形等,阴道分娩的机会就小一些,需要医生根据情况评估。
选择顺产的人多了
专家告诉记者,剖腹产必竟是手术,手术并发症、麻醉意外不可避免也难以预料。据有关资料显示,剖腹产并发症比自然分娩多2-5倍;剖腹产出血率比自然分娩大3-4倍;剖腹产术后感染机率比自然分娩大6-8倍;剖腹产后患子宫内膜炎达20%;剖腹产术后发生肠粘连达10%以上。
在过去,不少孕产妇由于害怕疼痛,还拒绝顺产而来自南京卫生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1987年,产妇的剖腹产率仅为7.7%,到1996年时已上升到20.2%。2002年以后每年都以2%左右的幅度快速上升,2007年达到40.3%,2012到2014年将超过40%。不过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现在剖宫产率有了回落,很多医院降到了35%以下。
骆文香说,目前头胎选择顺产的要明显多了,不过由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高龄产妇以及高危产妇又有所增多,所以要想达到国际公认的25%以下的理想状态还有一段距离。
【两大法律焦点问题】
一、医院是否侵犯了产妇的权利?
关于此次事件,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发生这种悲剧,在法律上,家属完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至少女方父母可以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是不是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宝律师称,医院经检查后发现,如果不实施剖腹产,顺产的危险性较大,所以医生提出剖腹产手术的建议本身没有原则性错误。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可以看出,是否实施剖腹产手术还是应由产妇本人决定,而不是家属。
本事件中,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医生的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不光是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第十条明确写明,“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所以,如果医生还是要完全遵循家属意见而不考虑产妇的要求,这就要质疑医生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法规了。
医生是有告知不当的过错,但这并不是产妇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涉事夫妻之间的沟通不利,加上产妇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才是造成惨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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