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高空扔苹果砸中女婴致颅脑损伤,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2018-04-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将其视为全民公敌并不为过。在高空抛物这一块,法律又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深圳新闻网3月26日讯(记者 张玲)站在高楼之上,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铁钉不再是铁钉,而是铁棍!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
    不久前,高空扔苹果砸中仅三个月大女婴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女婴被砸中后因伤势严重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C T显示,手上女婴头部右侧的伤比较严重,右侧头骨粉碎性骨折。孩子创伤严重,弥漫性出血,颅内出血很难处理。医生称孩子右脑的功能可能会丧失,现在只希望能够保住她左脑的功能。
    由于无人主动站出来对此事负责,女婴家人报警,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对事发单元的所有住户提取DNA,并将苹果碎片收集好进行检验,提取DNA比对。 在侦查技术的强大攻势下,出事单元二十几楼的一位住房终于承认,称是11岁的侄女不小心丢下去,且愿意承担责任。后肇事者的叔叔到深圳市儿童医院看望了孩子,并缴纳了3万元的医疗费。
    我们想说的是,赔偿损失是小事,但精神上的损害和终身的残疾,会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终生的心理阴影!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将其视为全民公敌并不为过。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各类高空抛物事件中,从天而降的物品五花八门,有花盆、酒瓶、板砖、菜刀、钢筋……不论是什么物品,具有一定质量的东西从高处坠下,产生的危害将乘以N倍。
    在高空抛物这一块,法律又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一般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实行推定过错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责任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钱,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赔哪些损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答案,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简而言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要赔偿受害人所有的损失。
    《调查:高空抛物,城市之痛》
    1、你认为身边的高空抛物现象多吗?(单选)
    A、多
    B、不多
    2、你有没有过高空抛物的行为?(单选)
    A、有过
    B、没有
    C、不记得了
    3、你认为相关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人的惩罚足够吗?(多选)
    A、够
    B、不够,还可以更严厉
    C、在找到具体责任人的前提下,请重罚
    D、在没有找到具体责任人的时候,如何对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及社会救济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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