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兰之爱:消字号产品宣传治疗功效,两种代理模式如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年来,私护市场各类乱象和荒唐事件频发,各类产品鱼龙混杂,“三无”产品开始频频出现,各大电商平台都挂着药企认证却宣传页粗糙、无临床试验证明,让人无法信服的产品。
近日,微商电商调研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幽兰之爱”的私护品牌,主要销售抑菌凝胶等私护产品。据代理宣传,幽兰之爱的抑菌凝胶不仅有抑菌紧致、止痒祛味、洁阴滋阴等功效,还可以治疗阴道炎等妇科疾病。不仅如此,“幽兰之爱”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代理销售模式,只要加入就可以“只赚不赔”,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公司背景博凯药业曾被多次起诉?
据了解,“幽兰之爱”是博凯健康集团旗下的品牌,产品由集团成员博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博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销售。
宣传资料显示,博凯科技集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拥有出口食品认证、Halal清真食品认证、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美国FDA认证等10多项国际国内认证。公司产品出口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的保健食品是贝因美、石药集团、老百姓、一心堂、益丰、新生活等集团公司的供应商。女性生殖健康系列产品为隆力奇、中脉、洁尔阴、妇炎洁等数十家集团公司代工。
博凯药业有限公司是博凯健康产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专门从事保健食品、功能食品、消杀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图片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APP显示,博凯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刘洪生。该公司由博凯健康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100%控股,刘洪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通过股权梳理可看出,刘洪生也是博凯药业有限公司及博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图片来源:企查查
值得注意的是,博凯药业有限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被起诉1次,因其他执行案由被起诉1次,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由被起诉1次,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被起诉1次,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由被起诉1次。并于2018年12月11日因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被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还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
图片来源:企查查
而博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也曾于2022年11月2日被中牟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并记录在案,还于2022年6月1日因消防问题被郑州市中牟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幽兰之爱”销售企业被处罚、生产企业更是被多次起诉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博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到底如何呢?
“消字号”产品可治病?虚假宣传
宣传资料显示,博凯药业生产的产品有许多种类,有私护的紧致凝胶、果蔬酵素片、改善睡眠的海奥口服液等,还有许多抗衰产品、丰胸产品、减肥塑形产品和提高性能力的产品。幽兰之爱紧致抑菌凝胶套盒是代理们的主推产品之一。
据宣传,幽兰之爱紧致抑菌凝胶采用蛇床子、苦参、黄柏、黄芩、大黄、苦楝皮等草本精华,使用30分钟即可止痒祛除异味,21天即可修复私处弹性纤维组织,还有抑菌、清理阴道垃圾、保养女性生殖系统等功效。更可以调理HPV、改善性冷淡、修复霉菌、滴虫等各种炎症,预防治疗宫颈糜烂,阻止宫颈癌的发生。
图片来源:全国消毒产品备案平台
但实际上,幽兰之爱抑菌凝胶仅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产品适用范围仅为阴道黏膜抑菌,并不具备治疗各种妇科疾病的作用。《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消毒产品仅具有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作用,不能出现或暗示治疗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毒产品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对此,《广告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而“幽兰之爱”的代理们宣传产品具有调理HPV、治疗妇科炎症等功效的行为明显与上述法规相违背,涉嫌虚假宣传。
无独有偶,博凯药业另一款产品中养元舒活油更是被宣传可以改善治疗乳腺炎、乳腺增生、乳房肿块、乳腺囊性增生、乳房疼痛、乳腺小叶增生等各种疾病,一瓶小小的舒活油售价高达990元。
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产药品搜索中养元舒活油并未出现相关信息,产品包装也没有国药准字,并不是药品,代理们却为了谋取利益,宣传了许多治疗功效,这无疑是在欺骗消费者,此等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广告。
对此,《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两种模式实现躺赚?“拉人头”涉嫌违法违规
最后,我们来看下“幽兰之爱”的代理模式。通过采访代理了解到,“幽兰之爱”的代理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招募员工的形式销售产品的分公司制度,另一种是四级分销模式。
分公司制度:分为员工和分公司总经理。
员工:月基本薪酬6000元,每月需要成30盒业绩,若月销量少于30盒,按每盒190元计算薪酬,若月销量超过30盒,超出部分按每盒210元计算薪酬。除销售薪酬外,还有推荐奖励。若员工A直接推荐员工B,员工B完成10盒业绩,A可获得300元奖励,B完成20盒业绩,A可获得650元奖励,B完成30盒业绩,A可获得1000元奖励。若员工B又推荐了员工C,不仅B可获得直推奖励,A还可以获得间推奖励。假如C完成10盒业绩,则B获得300元,A获得100元;假如C完成20盒业绩,则B获得650元,A获得300元;假如C完成30盒业绩,则B获得1000元,A获得500元。
分公司总经理:自建团队员工达到30人,且月销售业绩达30盒的人数连续三个月超过15人,可申请晋升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月基本薪酬12000元,每月需要成320盒业绩,个人销售底薪和绩效可兼得。若月销量少于320盒,按每盒35元发放绩效,若月销量超过320盒,超出部分按每盒40元发放绩效。总经理直推一个总经理,可按其月出货量20元/盒计算推荐奖励,间推一个总经理,可按其月出货量10元/盒计算推荐奖励(推荐人当月个人完成30盒享受100%,当月个人完成20盒享受90%,当月个人完成10盒享受80%,当月个人少于10盒,享受70%)。
四级代理模式:分销模式的代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会员——VIP——联创——服务商,等级越高获得的收入越高。
会员:购买599元的产品可成为会员,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200元推荐奖励,会员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100元推荐奖励。
VIP:花费990元购买三盒产品可成为VIP ,拿货价格为330元/盒,零售一盒产品可获得269元利润。VIP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3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100元推荐奖励,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3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100元推荐奖励。
联创:一次性花费27800元购买200盒产品可成为联创,拿货价格为139元/盒,零售一盒产品可获得460元利润。联创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4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100元推荐奖励,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5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200元推荐奖励。联创直接推荐一个联创可获得10000元推荐奖励,后续还可获得所推荐的联创进货金额10%的持续奖励,联创间接推荐一个联创可获得2000元推荐奖励,后续还可获得所推荐的联创进货金额5%的持续奖励。联创推荐一个服务商可一次性获得6900元推荐奖励。
服务商:一次性花费69000元购买1000盒产品可成为服务商,拿货价格为69元/盒,零售一盒产品可获得530元利润。服务商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4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会员可获得100元推荐奖励,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5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VIP可获得200元推荐奖励。服务商直接推荐一个联创可获得12000元推荐奖励,间接推荐一个联创可获得2000元推荐奖励。服务商推荐一个服务商可获得13800元推荐奖励,所推荐的服务商后续拿货可获得其拿货金额10%的持续收益。
服务商直推10个服务商可享受区域分红,直推30个服务商可享受全国加权分红,直推100个服务商可申请成立分公司,享受全国加权分红的同时享受特殊津贴。此外,成为服务商还有额外的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50万元,可获得10000元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元,可获得30000元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300万元,可获得12万元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500万元,可获得25万元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700万元,可获得45万元管理津贴;团队年销售业绩达到1000万元,可获得80万元管理津贴。
以上就是“幽兰之爱”两种模式的具体内容,加入者可在其中任选一种。不论哪种模式,想要获得高收益,都需要不断的去推广发展人员。《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该条例第七条将上述定义分解为如下三种类型:第一,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团队计酬,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幽兰之爱”的分销模式中要求加入者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获得代理资格,实为变相收取入门费;而招募员工模式和分销模式都设置了推荐奖励引诱代理们通过推广发展人员来获取利益,涉嫌拉人头;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进而形成团队,设置区域加权分红和管理津贴提成,以团队所有成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团队分润。“幽兰之爱”这种“拉人头”“团队计酬”模式或涉嫌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