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部门发文推动扶贫搬迁群众融入城镇:促进多元就业,财政支持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地区
发布时间:2023-03-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19部门发文推动扶贫搬迁群众融入城镇:促进多元就业,财政支持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地区)
国家发改委等19部门1月28日公布《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有力有序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要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全面促进多元就业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要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
在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上,要推进搬迁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提高其融入城镇的能力,同时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例如,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确保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鼓励支持各地在迁出区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或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项目,退耕还林还草,盘活迁出地土地资源,不断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等。
《意见》指出,促进搬迁人口高质量充分就业,要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交通费用等方式,为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对有需要的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强化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的就业吸纳能力,建立完善吸纳就业数量与具备条件的相关扶持措施之间的挂钩联动机制;鼓励大型安置区成立社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服务公司,组织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和县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务工收入。
同时,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在安置区及其周边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对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意见》还明确,要通过持续开展各项职业技能培训,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等方式,畅通培训补贴资金直达用工企业和培训者渠道,从而全方位提升搬迁人口的就业技能。
此外,《意见》指出,要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要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要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钱随人走”,财政支持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地区
《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要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资金保障方面,要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
《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