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颐物语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涉嫌经营“三无”产品遭质疑
发布时间:2021-04-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浙江辰颐物语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颐物语)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辰颐物语法人吴梦思,股东分别为丽水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99%;陈小丹,持股1%。另经查询丽水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股东同样是陈小丹,持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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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辰颐物语是助农电商平台,主营水果生鲜,原名为颐和果园,始于2016年,2018年改名为辰颐物语,2019年正式成立公司,2019年月均订单量达800万件以上,据称辰颐物语已成为年销售已达50亿的电商企业。
除去传统的农产品之外,辰颐物语也开始涉足化妆品行业。
近日,捉销师收到消费者举报称,辰颐物语推出的一款面膜在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中无查询结果,疑似“三无”产品。
据消费者反映称,在账号主体为“浙江辰颐物语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名称为辰颐物语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一篇名为《辰颐的这款面膜吹爆!丹老大力荐,敷完就向给皮肤灌杯水》的文章,推出一款面膜名为“辰颐优品丝瓜精粹补水面膜(以下简称丝瓜面膜)”的产品。
文中写道:一千人试用了一年多,无一差评;丹老大有话说,这款面膜,我太推荐了!!!我自己坚持使用,用完真实超惊喜。(据悉,“丹老大”为其代理人对辰颐物语实际控制人陈小丹美称)。
该文章发布于2021年4月21日,也就是说早在2020年4月,这款丝瓜面膜在已经开始销售。
消费者称,抱着试一试的心理,通过辰颐物语代理商购买了一盒丝瓜面膜。
消费者供图
通过消费者提供的丝瓜面膜外包装可以看出,丝瓜面膜委托方为浙江辰颐物语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方为广西花之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桂妆20170002;执行标准QB/T2872,但是在在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中无查询结果。
截图自国产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网站
捉销师在该网站输入产品名称“丝精粹补水面膜”,显示“未检索到相关数据”。而搜索“辰颐”同样出现四个结果,但是并未出现这款丝瓜面膜。通过“单位名称”搜索“广西花之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所得出的67个产品也为发现这款丝瓜面膜。
由此消费者怀疑这款面膜未通过相关备案,疑似为“三无”产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违犯规定者将面临通报批评及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早在2014年,国家即规定,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上市销售,而在2021年颁布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上市销售、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辰颐物语公众号该篇文章的留言中,已有不少人表示使用丝瓜面膜后效果很好。
对此,捉销师将持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