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刀“公摊面积”!内蒙古岀手 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发布时间:2023-03-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段时间以来,公摊面积的话题再被热议,《证券时报》也在29日发布的《楼市调查:公摊面积应透明,高得房率也需辨别》文章里,对公摊面积这一热点事件进行报道。
最新消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在对《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答复中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表示,诚如《提案》中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关于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提案》中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关于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 4 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那么,物业管理费是否应该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缴纳?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称,“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据悉,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住宅交易都是以建筑面积计价,但重庆等地多年前也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不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屋销售都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由于公摊的计算、范围、规划设计等太过专业,需要归属管理部门做出引导。这样做,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经营行为。毕竟,业主对共有和专有部分的房价支付是一样的,但开发商支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要警惕有意做大公摊,降低开发成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