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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新经济模式下的社会治理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8-1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2018年下半年,“温州滴滴强奸杀人案”引发了对共享经济带来的社会治理新问题的广泛热议,对此,监管部门对“滴滴顺风车”平台展开了最严格的监管,平台公司也迅速执行自我整改工作,社会各界更是对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安全诉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这场涉及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案件处理过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公共管理部门如何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建立合作治理机制以满足和适应市场需求、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二是如何设定平台公司满足新技术条件下社会治理需要的权利义务。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已经超越其本身,对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共享经济:互联网时代供需新组合模式的产物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在不增加总资源消耗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的手段释放出大量闲置资源,推动资源驱动型经济转为服务驱动型经济,而这恰好顺应了未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低碳化、高效化、服务化的重要趋势。共享经济自产生以来一路高歌猛进,艾媒咨询发布《2017-2018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全景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57220亿元。共享经济满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需求,深入衣食住行各领域;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地,共享经济市场逐渐步入有序增长期。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出租使用权,包含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车位、共享办公、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二是置换所有权,如二手车、二手手机、二手服饰等;三是知识技能共享,包含知识付费、家政服务员、物流服务等。其中,共享出行产品更受消费者青睐。38.3%的受访网民使用过共享单车,36.4%的受访网民使用过网约车;其次是知识付费,有19.5%的受访者使用过。共享经济的发展壮大给传统经济带来了巨大压力。它与传统经济最不相同的地方是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平台公司把那些具有暂时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员连接起来,由此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

共享经济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供需意愿双方的共享行为。共享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双方提供信息,这样既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也避免了通过购买去满足暂时性分散需求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节约了社会资源。

二是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例如“专车”司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自己是否接受用车邀约,乘客也不需要通过购置汽车满足自己分散的用车需求。这种模式既降低了双方的成本,增加了双方的福利,也提升了就业灵活性。

三是为盘活闲置的社会资源提供了便利。我们身边有大量的闲置设备,如April Rinne等人研究发现,美国平均一台钻井设备一年只使用了13分钟,平均一辆汽车一天只使用一小时。通过共享平台,这些闲置的设备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大为减少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有利于减少浪费和更好的保护环境。

四是可以作为政府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共享经济的暂时性和分散性供需特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可能既是消费者又是供应者。这既为穷人提供了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增加其收入,也可帮助穷人以此方式获得所需,减少大量的支出。同时,共享经济在富裕阶层也有巨大的需求潜力,政府通过鼓励措施为富裕阶层提供中高端的商品和服务的短暂使用,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

五是政府可以利用共享经济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随着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有大量的公共服务都必须向社会开放。比如公车改革中将以货币补贴的方式代替传统公车使用模式,大量的公职人员将不再享受公车服务,此时“专车”将成为非常现实的选择,从而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而且,“专车”盘活了大量的闲置车辆和人员,政府不需要通过增加这部分公共交通,既增加了就业,又满足了交通需求,还可纾缓城市的交通拥堵。

六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专车”平台公司是依托于移动互联网、GPS和大数据为供需双方提供平台服务的,可以对服务全过程进行适时监管。这既增加了双方的安全感,也分担了政府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成本。因此,共享经济不能禁止,只能保护和规范,各方都需要并有意愿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下有序发展。

共享经济的不足与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上存在不足。首先,交易只需要通过点击一下智能手机的屏幕一瞬间就完成了,消费者来不及对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很难防范意外事件发生。其次,进入和退出的门槛都很低,一大批在传统市场中根本不可能承担责任的非专业人士加入进来,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他们根本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保护。如“专车”司机很可能不知道如何救助一名突发心脏病的乘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业余人员很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哪些法律规范之上,也不知道无论他们是否清楚这些规则和预料其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共享公司从长远的目标建立管理制度和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劳动监管和安全存在漏洞。一方面,共享公司提供的网络市场模式增加了雇佣双方讨价还价和雇佣方式的灵活性,双方的目的就是完成一次短暂的交易,不愿意受到劳动法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法规都是纯粹保护劳动者的。比如卡车司机持续驾车时间的限制,就含有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相关的法规就是为了防止其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第三人的伤害。这需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对通过共享公司出卖服务的行为设定最基本的限制。

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共享公司平台需要通过连续不断的信息反馈去建立信任机制。网上信息反馈的主要方法是由消费者就其接受的服务给予“好评”或“差评”,这在传统经济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共享经济中,当供需双方需要进行互相评价时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买卖双方都需要对方给予“好评”才能获得平台公司的优惠或其他支持,而一个“差评”将使其不能得到服务或最佳的交易条件。为了各自的利益和避免遭受报复等不利的结果,双方可能达成弱化“差评”的交易,这将使其信任机制受到严重破坏,进而可能危及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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