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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四审 滴滴顺风车案折射平台责任亟待厘定

发布时间:2018-1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导读:“此次温州女孩遇害事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法律角度,一个是社会责任角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赵占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本报记者 杨清清 北京报道

  8月27日至8月31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

  就在草案进入四审的前一个周末,温州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持续发酵。8月24日,浙江温州乐清一名20岁女乘客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也是自今年5月“空姐遇害”事件后,滴滴平台上再次曝出的恶性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滴滴因司机安全审核机制失灵、客服处理嫌疑人历史投诉不及时、客服延宕应对乘客求救信息等问题备受外界质疑。

  8月25日和8月26日,滴滴两度对外发布声明。第一次声明中,滴滴解释嫌疑人无犯罪记录并通过了平台审查,承认客服处理其历史投诉存在问题,并表示出于隐私保护原因无法将车主信息随意泄露。第二次,滴滴宣布于8月27日全国范围下线顺风车业务,并免去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客服副总裁两位高管。

  “当前在平台型企业的监管方面,监管层也缺少经验,同时也缺少法律层面的约束,包括电子商务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均在立法过程中。”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管层内部研究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道,“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希望能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制定相应的执法部门,以便对平台的约束能够有效落地。”

  “擦边球”顺风车

  滴滴在关于顺风车业务的公开声明中提及,在顺风车上线的三年多时间里,滴滴服务了十多亿次出行。这意味着,这三年多来,滴滴的顺风车平均一天约90万单。

  而这日均90万的订单中,有多少遵循了顺风车设置最初的合乘原则?

  “所谓合乘,就是指用户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担成本、免费互助、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具备一定限制的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然而滴滴却将其变为商业行为,这是反社会契约精神的。”

  滴滴顺风车用户协议中规定,将向使用平台的车主收取信息服务费。多位知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一提成比例约为10%-15%。此外,滴滴顺风车在每日营运次数上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把关。

  据报道,滴滴顺风车业务今年2月1日在台湾上线,但上线后一个多月内遭遇高达19件“非法营运”检举。台湾交通部门认为顺风车收取费用超过正常的油费分摊,营运次数超过原则上的1天两次且存在1天多趟路上绕行并载客的行为,因而对滴滴顺风车在台代理商乐迪科技开出9张罚单,罚款金额依照“未经核准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及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裁罚基准”,高达1.81亿新台币(约合4000万元人民币)。

  “顺风车产品最初的定位并非商业化,但滴滴已经将之开发为商业化应用,理论上而言,作为商业应用就应当遵循网约车相关要求来约束,但滴滴顺风车又没有进行过多要求。”前述监管内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实际上是游离在灰色地带,打了擦边球。”

  据了解,当前合规的网约车辆需要三证齐全。所谓三证齐全,是指平台拥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为定位于合乘的顺风车,显然并不合规。

  在胡钢看来,“在商业化的营运行为中,任何三证不齐全的车都是黑车,无论是否是发生在线上平台。”胡钢表示,“具备营运属性的滴滴顺风车,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这就是非法营运行为,就是‘网黑车’平台。”

  同时他表示,互联网本质为分享,作为平台方收取的交易佣金大都徘徊在1%-2%左右,滴滴顺风车则是超高抽成,“这已经违背了正常的商业逻辑。”

  平台方责任待厘清

  滴滴向来致力于成为“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出行平台”,那么在发生恶性事件时,作为平台方的滴滴,需要承担责任吗?

  “此次温州女孩遇害事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法律角度,一个是社会责任角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律师赵占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从法律角度而言,赵占领认为,滴滴顺风车仅是信息撮合平台,属于居间服务。“在这个案件中,滴滴进行了车辆和司机身份审核,因而从居间服务角色而言很难从法律层面追责。”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赵占领强调,滴滴顺风车平台司机数量庞大,拥有极高的日订单量,因此平台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例如,在投诉处理时效方面需要更高效的沟通机制。”

  不过,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次恶性事件中,滴滴平台“责任肯定是有的”,“从民事责任而言,我认为滴滴存在连带责任。目前看来,滴滴顺风车是营运性质,只不过以顺风车名义提供便利,在诸如车主是否符合营运条件审核上,滴滴存在连带责任。”

  但毫无疑问,当前对于平台的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然而电子商务法一旦出台,有可能打破平台问责争议的现状。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时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对电商平台所尽义务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温州女孩遇害事件中,嫌疑人在前一日已经被用户投诉有可疑行为,但滴滴平台未进行有效处理,从这一点而言是违反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法律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草案还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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