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新进展:涉及新罪名,或将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1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导读
就在大家以为范冰冰案因为缴纳近9亿罚款,而免于刑事处罚时,甚至连范冰冰本人,也开始在微博发布消息,跟粉丝互动起来,而江苏税务局的一条消息,彻底打破了这久违的平静。
10月7日,江苏税务局官网曝光了对范冰冰公司的最新处罚结果里面涉及到一项新罪名,这个罪名比范冰冰此前逃税要严重的多。
据了解,范冰冰的独资公司(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没有真实业务,向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范冰冰提供银行账户收款,导致他人少缴税款,被处罚款6570万,而范冰冰本人持股70%,也是第一大股东,也是法人。
这个问题就严重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将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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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而范冰冰涉及的金额应该远远不止50万。
尽管范冰冰经纪人穆晓光是该事件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财务,目前已被刑拘,可范冰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主管人员,与此事能脱的了关系吗?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范冰冰逃税可以因为法律规定,首单免罚,可虚开专用发票罪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次,范冰冰还能全身而退吗?估计很难,连台媒也报道称:目前还要进一步调查清楚,范冰冰现在还不算是全身而退。
一旦范冰冰的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或其他投资或控股公司,经税务机关查实,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冰冰或将负刑事责任,而且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范冰冰阴阳合同一事,涉税金额巨大,本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却因为法律的首罚免单,因为缴纳罚金,侥幸逃脱了刑事处罚,而这一次,只要税务局调查清楚,她很可能就没这么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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