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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滴滴顺风车4年3起涉性刑案

发布时间:2018-12-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海淀法院:滴滴顺风车4年3起涉性刑案
  案发集中在下半夜;有司机锁死车门性侵女乘客;尚无需要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2014到2018年间,海淀法院审理滴滴司机涉性犯罪的案件共4起,其中顺风车3起,海淀法院姜楠法官表示,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尚无案件追究平台刑事责任。

  2015年7月4日3时许,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郑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时许,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时许,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抚摸其胸部及下体。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海淀法院统计,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其中,顺风车涉案3起、快车1起。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是司机通过锁死车门、阻止下车方式完成性侵。

  根据统计,目前全部刑事案件,尚无需要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法官表示,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和法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与上述案件对应的是,同样时间段,未有出租车司机故意伤害乘客的案件。

  法官表示,滴滴虽然实质上已在提供运输服务,但其自认尚停留在居间商,从准入审核到人员管理再到评价奖惩,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

  追访1 法官称平台未有效消弭潜在风险

  姜楠法官表示,更庞大的司机体量、更容易的犯罪场合,滴滴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不可避免地将犯罪风险同时转移;转移风险却未有效消弭风险,这就是其如今被责难的原罪。

  有两组案件可以佐证,第一组案件被称之为衍生型强奸,滴滴司机在完成订单后,和乘客建立私人关系(加微信),后在第二次见面时实施强奸共4起(顺风车2起、快车2起)。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明显轻信与相识场合不无关系,虽然不可归责于平台,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二组案件体现为滴滴司机面对犯罪不作为,1例为拼车订单中女乘客明显酒醉、司机放任拼车男乘客将其带走,未作任何处理,后女乘客被强奸;1例为犯罪分子冒充已约滴滴司机,告知司机“不要管了”,后司机未作任何处理后离开。该类案件反映出在平台设计缺乏司机积极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径和有效的制度激励。

  追访2 法院发现滴滴司机中有严重暴力犯罪前科人员

  根据法院梳理,滴滴注册司机中发现有犯罪前科人员,大致分为三种:曾严重暴力犯罪;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高危驾驶群体;曾犯盗窃、诈骗、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且为惯犯或释放时间较短。

  有前科人员是否可以从业当滴滴司机?姜楠表示,对此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根据2016年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刑事司法中对人身危害性评估的一般观点,该类人群均不应予以准入;而支持准入的考虑更多来源于资本视角,核实支出、司机数量、黏性以及流量均为影响因素。

  作为平台,滴滴一直表示,司法机关并未对平台开通权限,公司无法对司机进行审查核实。

  “即使短期无法实现和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一个最为原始的方法是要求司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依然可行,只是这样的做法,注定不会被扩张期的企业青睐。”姜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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