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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去世他起诉的官司还没完 一审胜诉获赔的188万能拿回吗?

发布时间:2018-12-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著名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今天在香港病逝,享年94岁。可他起诉作家江南(本名杨治)《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却还没有完结。记者今天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金庸一审胜诉获判赔188万元后,有案件当事方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因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金庸的去世对案件接下来的走向会产生哪些影响?188万元还能拿回来吗?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作家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使用了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金庸以江南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江南等三被告(另一被告被认定无过错)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金庸的去世,对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的案件走向会产生怎样的影响?188万元还能拿回吗?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今天在接受金羊网记者采访时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赔偿属于财产权利,金庸的继承人可在获得授权手续后继续主张该财产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终结诉讼。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而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黄武双介绍,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并不少见,权利人的继承人有权继续诉讼。“在金庸去世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都有权主张财产权利,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这有赖于继承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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