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展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百日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3-04-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3月30,内蒙古市场监管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服务理念,增强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意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立足广告监管工作实际,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印发的《全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区组织开展以严厉打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任务
1、严把广告审查关口,增强事先防范意识;
2、加强广告专项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线索;
3、组织专项案件查办,形成整治高压态势;
4、全面开展联合执法,提升部门监管合力;
5、加强行政监督指导,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违法广告行为重点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的下列广告违法行为
◆ 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违法广告行为。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等形式;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广告行为。
◆ 发布了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通过评书机等产品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广告行为。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了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广告等违法违规广告经营行为。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严厉打击特殊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有效遏制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将利用一百天时间全力整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乱象,营造老百姓放心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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