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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收集个人汽车数据信息应取得同意

发布时间:2021-05-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2日发布通知,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据介绍,为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规定明确,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

(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

(四)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运维、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四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

第五条 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第六条 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

(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

(四)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集每种类型数据的触发条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

(二)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

(三)数据保存地点、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期限的规则;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

(二)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驾驶结束(驾驶人离开驾驶席)后本次授权自动失效;

(三)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和乘车人正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

(四)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

(五)允许车主方便查看、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收集个人汽车数据信息应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