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保基已聚齐!险企也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了,七大条件须满足,快看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继银行、证券和基金之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规定也已明确。
11月21日,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向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和中国银保信公司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以及具体产品等要求。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门槛设为七大条件,专业养老险公司受“关照”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包括: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较征求意见稿,“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为新增条件。“风险综合评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之一,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是偿付能力达标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通知》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对养老险公司作出这一“条件豁免”规定,应主要是出于鼓励和支持养老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考虑。从目前国内10家养老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看,有几家养老险公司自身资本金或净资产较小,不满足所有者权益50亿元的条件。给予其这一条件豁免,可以充分发挥养老险公司的专业领域优势。
总体上,受访的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门槛”设定得较高,显示出监管对于参与险企的准入较严。其中选择的标准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也考虑到合规意识以及技术条件等。
产品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通知》另一关键内容是,明确了哪些保险产品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中。
根据《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知》并要求,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位寿险公司高管认为,《通知》规定的产品范围,如果与此前广泛预期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来比,看似是扩大了范围,但实际上从保险公司的养老功能产品来说,这一产品范围属于“合理范围”。规定这些产品及其要求,才利于真正发挥保险公司养老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优势。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按照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保险赔款不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银保监会要求,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银保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银保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银保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保险公司积极着手准备
11月4日,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式开启个人养老金时代。银保监会此前也已向保险行业就保险业务规定征求意见,保险公司对于个人养老金业务已从多方面着手准备。
养老保险公司中,国民养老保险此前表示,在产品方面,该公司加速产品开发,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全力开展个人养老金产品准备工作。在系统建设方面,国民养老通过个人养老金保险中台实现了与多家银行、行业信息平台的快速对接及测试。其作为首批入选四方联测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人社部、行业信息平台、合作银行的联合测试工作,该系统投产后,将为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展、养老产品落地奠定良好基础。
我国首家中外合资背景的养老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表示,已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发展重点方向。在产品方面,该公司将持续关注监管部门的相关细则要求,同时以国际视角,广泛探索多元化产品和服务,全力做好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准备工作。在系统建设方面,恒安标准养老已规划数字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线上运营管理机制,配置互联网专业化资源。
此外,平安养老险正在积极筹备个人养老金产品设计和系统开发工作,发展多样化养老金融产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供给。
寿险公司方面,中国人寿“寿险APP”已正式上线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专区首期提供个人养老金知识普及、问卷调查、信息披露等功能。客户可通过登录专区,先行了解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参与问卷调查,待个人养老金配套政策全部落地后,即可根据个人养老需求在专区进行业务咨询、权益查询等相关业务,并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在个人养老金产品储备方面,中国人寿积极准备了多款个人养老金产品。
平安人寿正积极布局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设计、系统对接等工作,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政策的落地准备;同时,借助平安生态中的医疗资源和科技优势,积极研究如何为个人养老金制度下的客群提供差异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