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前须完成!这份信托业互联网贷款新规,如何看待?
发布时间:2023-04-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5月底前须完成!这份信托业互联网贷款新规,如何看待?)
文/郭享尔
近两日,多家信托的普惠金融从业人员都在讨论一则地方银监局的新发规定,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进一步整改。
本以为是上海、北京等个别业务体系较完善的地方对辖内信托公司的闭门指导意见,结果今天下午同业交流后才发现,青海局、北京局、上海局、浙江局等所辖信托公司均收到相关规范,目前看来是全行业普遍使用的规定。
规则并不多,全文仅4条,主要内容为“三自主一整改”。但本次新规除提出整改落实要求以外,还随文发布了信托公司与各平台机构所应签署的《合作协议》模板,颇有一番“手把手教学”的意思。
此前,监管方面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 14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次新规是对《通知》的进一步落实的指导(相关内容可点击《银保监14号文来了,金融机构助贷该怎么做?》《7月能否顺利执行〈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自主管理贷款合同
新规并未对贷款合同的管理提出新增整改要求,仅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对贷款合同全流程的主动权,并在合同模板中正向赋予贷款人“自主制订、修订、签订、解释等权利”的同时,要求合作机构充分保障权利的行使。在笔者看来,对于各信托而言,整改力度与整改难度并不大,后续进行合同条款完善与补签即可。
其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规所附合同模板对联合贷的贷款合同进行了整改,要求“不得在借款合同法律文本中列入甲方以外的其他贷款机构,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其中甲方为信托公司,乙方为平台机构,下同)。
这点要求,与以往的实际操作有些出入。事实上,大多数信托公司从事联合贷业务时,会与联合贷款方、借款人共同签署一份贷款合同。“联合贷”本意也是如此,应当有三方法律关系。
目前监管要求甲方只能出现一家机构,确实可以强化借款人的知情权,确保借款人明晰法律关系。不过因此就要签订多份合同,将文件强硬拆分,在效率方面会打折扣。操作层面也将会增加流程,提高成本。
自主掌握信息数据
不得不说,普惠金融业务的监管颗粒度确实越来越细化了,新规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在贷前审核及贷后放、扣款各环节应当掌握的27个字段信息。
乍看起来监管之深有些难办,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主要就是客户的九要素信息、身份证及人脸识别,放扣款的银行卡信息及扣款信息等,均为日常运营操作过程中应当获取并掌握的数据,并未有明显难以落实新增要求。同前所述,整改力度与整改难度并不大。
同时,新规所附合同模板对“征信断直连”有一些积极性信息,其对客户身份信息传输的合规性给出了进一步确认:
“乙方应将合法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资金监测信息等甲方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中的字段) 传输给甲方。”
以往信托公司中台在“征信断直连”中,屡屡纠结“平台机构能够传输的信息范围”,这下算是有了明确答案。
自主发起放款指令
在去年14号文的基础上,新规所附合同再次明确信托公司在放扣款环节的指令发放动作边界。即,放款及扣款的指令有信托公司自主决策并完成发起动作即可: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由甲方发起贷款资金的支付指令”、“由甲方发起贷款本息的代扣指令”。
指令具体如何传输,是否应当由信托公司传递到支付清算机构,监管并无进一步的强制约定。
从操作上来看,放扣款的金额、时间、对象、流水编号等均由信托公司收集掌握,资金仅在信托专户及借款人账户流转,并未在他方账户沉淀,因此信托公司能够完全掌握资金流及信息流,并无明显不可控风险产生。
整改期限截止至5月31日
互联网贷款领域以往的整改期及过渡期,动不动就是一年、两年,而新规本次所给的整改期限却十分紧张,仅有两个月余,估计监管也是在评估了整改难度的考量,毕竟并无明显“过分”要求。
监管看透“游戏规则”
新规所附合同模板中,有一条十分有趣:
“乙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或设定质价不符的服务收费,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限制甲方依法正当提供产品和服务。”
来自官方吐槽最为致命,看来监管早就看透普惠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是“流量为王”,不知道各信托公司的中台们什么时候能够也“开眼看世界”,更新下风控、合规的手段与方法,老拿捏着old money的守旧做派,业务空间怕是要被“守”没了。跟上监管新思路,才能打开格局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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