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潮”余波:监管出手整顿非法中介,恐有银行将遭重罚
发布时间:2023-05-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提前还贷潮”余波:监管出手整顿非法中介,恐有银行将遭重罚)
文/徐英霞
提前还贷潮中推波助澜的不法中介,最终引来了监管的专项整治。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不法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开展为期6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一上来就先通报了一个不法贷款中介的典型案例——“关于丁某某案件的通报”,然后才是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
2022年,银行业为支持小微企业力推的低利率经营贷,被贷款中介形容为“大放水”。这让不法中介看到了可乘之机:以易获得、低利率为诱饵,鼓动将房贷转成经营贷“省利息”。可以说,个人房贷“提前还贷潮”的出现,不法中介的鼓动绝对“功不可没”。
当然银行也并不无辜,为了完成放贷指标,对经营贷尤其是有营业执照的抵押经营贷,很多银行在审批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核并不严格。
在《提前还贷潮叠加资金用途严监管,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还能“狂飙”么?》中,我们就探讨过这个问题了。从近期银保监会的处罚看,覆盖了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直至外资银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是个普遍的问题。
但是,一位贷款中介告诉消金界,不同的地方,“放水”力度不一样,利率极低的优质经营贷产品多集中在一线城市,也更容易被中介盯上,当做“诱饵”去办理转贷。而不同的城市,规模也不一样,有的城市中介推的“比较猛”,规模就比较大。
从监管的通报来看,已经有国有大行因为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流入房地产市场,收到监管大额罚单的时候。从业者认为,这些大行被罚,可能仅仅是个开始,很多银行都在经营贷上放水,审批甚至比国有大行更松。“如果这些银行都被罚了,那应该还会有银行被罚。”
随着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市的监管,从单个检查进入到专项治理行动的高度,哪些银行在哪些城市,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的贷款最多,最后都要浮出水面了。而处罚力度,恐怕也会超过我们近期所看到的。
01单个案例涉银行信贷超20亿元
《通知》一上来,先通报了一个典型不法中介贷款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该单个案例就涉及到20亿的银行信贷业务。
根据《通知》,某银保监局在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时发现,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以下简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阅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例如某企业经营地实为贷款中介的电销中心;贷款支付的贸易背景存疑;贷款资金归集到丁某某等人账户。
二是提供受托支付通道。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
三是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
四是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
在掌握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后,移交了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工作安排,银保监会决定对丁某某案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丁某某等人操作就是不法中介用经营贷置换房贷的典型操作。具体的风险和成本可以参考《提前还贷潮叠加资金用途严监管,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还能“狂飙”么?》。
02查实但未主动上报的从重处罚
虽然近几个月以来,多地银保监局发布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但单个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了20亿元,监管在更大范围内以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排查,就可以理解了。
监管一方面维护金融消费者正当的提前还贷权利,但另一方面,也不得不警惕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市带来的风险。
根据《通知》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但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要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显然,压力给到了机构这边——不如实上报的后果很严重。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这里可以看到,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还不仅仅是自查的压力,在业务模式上,要求同样在提高,在与中介的合作中,不能当“甩手掌柜”,没风险最后可能会演变成更大的风险。
然后在具体操作上,《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通知》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就不法贷款中介问题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座谈会,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及证据采信等问题主动沟通。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最后,《通知》提到,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3·15”马上就要到来,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马上就要开始了。之前我们说,2023年是检验各家银行经营贷业务成色的时候。而随着监管的升级,“大放水”中到底谁在“裸游”,可能也要揭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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