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买多商城”被指传销,三名消费者推广产品赚积分返利也被诉
发布时间:2023-06-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河南“买多商城”被指传销,三名消费者推广产品赚积分返利也被诉
澎湃新闻记者 王万春
来自广东梅州市的谢苑梅在电商平台“买多商城”消费后,成为代理推广该平台产品的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并赚取积分返利,这使她被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河南正阳县委巡察办正科级巡察专员王东霞、正阳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公职人员李雯,也曾在上述该电商平台消费数万元购物,后因推荐亲友等注册该电商平台会员并获得返利被起诉。
驻马店警方的通告。
买多商城隶属于注册地在郑州的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邵玉鹏。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经侦查发现,邵玉鹏等人利用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后,驻马店警方抓捕多人,包括该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顾问、讲师、财务、技术、采购、企划、客服、市场、行政等相关人员以及个别股东、员工。由普通消费者成为会员的谢苑梅、王东霞、李雯三人也被抓。
历经三次开庭,2023年4月1日,该案庭审结束。起诉书显示,该案19名被告人中有18人被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庭审中,被控传销的18名被告人均不认罪,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买多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谢苑梅、王东霞这样最初的消费者发展下线会员赚取返利是否构成传销,是该案庭审的焦点。
该案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三层、三十人”标准,针对的是整个组织,并未规定某一个参与者的下线达到三层、三十人就可追责;而买多公司销售的是真实的商品,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存在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团队计酬”销售模式,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可行政处罚。
代理推广电商平台产品涉传销被抓
2019年,被拉入一个名为“养生健康群”的微信群后,谢苑梅知道了“买多公司”的购物APP,并了解到通过此APP不仅可以购物,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赚取积分,而积分可以用于直接购物或提现。
庭审中控方宣读的笔录显示,谢苑梅称,她加入的微信群里介绍“买多公司”卖的“上海申花”鞋能改善睡眠、治疗腰酸腿疼。她觉得不错,通过扫群里的二维码下载了“买多公司”的APP并注册了会员,后购买了两双鞋。
谢苑梅说,除了购物之外,她在群里看到,“买多公司”的产品还可以代理,其他人通过她发的二维码购买商品后,她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她也建了一个“休闲养生群”推广“买多公司”的产品,卖的商品有护肤品、护肤面具、女性私护产品、鞋子等。她通过“买多公司”APP里的介绍,将这些商品介绍给群里的成员。
证据显示,谢苑梅建的这个微信群内有一百多人,他人如通过谢苑梅发的二维码以1991元购买两双鞋子,谢苑梅可获得500积分。此外,他人通过谢苑梅转发的二维码注册的会员,成为代理再卖出商品后,谢苑梅也可获得积分,这类似发展下线会员。
她称,注册会员是免费的,购物消费满1991元后缴纳100元保证金(可退)可以成为店长,店长可以推广产品获得提成和积分。“我和我发展的这些会员买够三十万元的产品,我就可以成为店主,我现在是店主。”她说,店主除能获得相应的积分外,还能参与公司分红,公司根据店主及其下线会员购买产品的情况给予分红。但是具体怎么分红,谢苑梅称并不了解,也不了解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情况。
谢苑梅称,从代理“买多公司”的产品至案发,不到三年的时间,她总计挣得“大概十万元钱,具体没有算过”。这与她被起诉的获利金额差距较大。
起诉书显示,2021年4月13日,谢苑梅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5月17日被驿城公安分局逮捕。
跟谢苑梅一样,2020年4月调任正阳县委巡察办的正科级巡察专员王东霞也代理了“买多公司”的产品。她向公安机关承认了宣传产品的功效没有依据,但否认夸大宣传。
笔录显示,王东霞称,加入买多平台后,其购买了生活用品、鞋子、食品等,共花费3万元左右。“你觉得买多网的营销模式正确吗?”面对民警的询问,王东霞答,“我感觉是正确的。”
2021年3月29日,王东霞被民警传唤,翌日被刑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她于2021年4月20日被驿城公安分局逮捕。
涉案的另一名公职人员李雯,来自正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跟上述二人相似,她也是在“买多公司”的APP购物后,代理其产品。2021年5月27日,李雯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 月1日被驿城公安分局逮捕。
18人被诉传销,均不认罪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于郑州市金水区,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负责人邵玉鹏。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买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年销售额近十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邵玉鹏本人曾被共青团河南省委等8部门表彰为“河南十大最具潜力青年企业家”、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表彰为“金水区十大杰出青年”。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通告”称: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邵玉鹏等人利用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凡参与传销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涉嫌犯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可依法从宽处理。
翌日(3月30日),邵玉鹏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邵玉鹏被驿城公安分局逮捕。
起诉书显示,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玉鹏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10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起诉书称,2018年11月以来,邵玉鹏等18人利用“买多公司”开发的买多商城电商平台,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推行消费返现及层级计酬的传销模式,引诱他人购买“买多优选”板块中的商品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参加者通过继续发展下线并达到一定业绩可升级为店主、30万店主、200万店主、1000万店主、1亿店主、6亿店主等不同等级。经司法鉴定, 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买多商城平台优选区会员总数为516663人,共分层级71级,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买多优选订单金额为790748358.58元,会员提现及分红奖励等支出为180351480.31元。
起诉书称,被告人谢苑梅明知“买多公司”进行传销活动仍积极参与并发展会员,其会员账号在买多优选层级结构中所在层级为16层,下线层级为36层,下线会员数为39079个,其从中获利500120.72元。
被告人王东霞明知“买多公司”进行传销活动仍积极参与并发展会员,其会员账号在买多优选层级结构中所在层级为2层,下线层级为12层,下线会员数为875个,其从中获利51157.01元。
该案经3次开庭后,2023年4月1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庭审结束。庭审中,18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他们的辩护律师则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案件焦点:是否构成传销?
“买多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谢苑梅、王东霞这样最初的消费者发展下线会员赚取积分是否构成传销,是该案庭审的焦点。
邵玉鹏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认为,传销犯罪最本质、最突出的特征是“骗取财物”的诈骗类犯罪,而本案并不存在诈骗类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收到了明码标价、符合市场规律价格的商品,且商品具有实用价值。
此外,辩护人认为,“买多公司”的返利模式中,不存在以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的情形。根据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在买多商城注册会员不需要缴费,当在买多优选消费满 1991元后,缴纳可以退还的保证金100元,可以成为店长,店长可以获得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的26%,以及直接推荐会员成为店长后其再推荐会员消费金额的26%的36%作为返利,再往下发展的会员消费的金额与店长无关。当店长销售业绩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成为不同等级的店主,店主额外可以参与“买多公司”总销售利润的分红。其中并没有依据人数的计算公式。
对于谢苑梅、王东霞、李雯等起初为消费者的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三层、三十人”,指的是整个组织,并未规定某一个参与者的下线达到三层、三十人就可追责,若按“下线超过三层、三十人就可追责”的逻辑,整个“多买公司”的消费者中有成千上万人可以追责。
辩方根据经警方委托鉴定后的数据制作的图表。
该案辩护人称,根据经警方已委托鉴定的数据,“买多公司”公司的平台有超50万名会员,下线满3层、总人数满30人的会员人数为17124人,而其中有提现的会员只有8367人,占比1.6%。
此外,《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作为犯罪处理,团队计酬式销售手段即使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年11月30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田土城、王立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爱琳、李为平等法学专家曾就此案联合论证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买多公司”存在着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团队计酬”销售模式,但是销售的是真实的商品,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也没有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该销售模式没有上升到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庭审控辩环节,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是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驻马店市公安局。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身并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至买多公司注册地,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使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涉刑事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对应的金水区公安机关侦查。
而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王东霞、李雯均是驻马店籍,犯罪地在驻马店,当地相关部门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