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车辆被交警拖走 6000元停车费该谁付
发布时间:2021-06-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送货车停在路边,被交警扣车后拖到了停车场。车主因出差外地,过了4个月想要取回车,被告知得交纳6000多元停车费。“那辆送货面包车本身还值不了这么多呢,这不是逼着让我不要车吗?”7月30日,成都市民小胡致电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称,这个停车费收得不合理,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车辆因为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拖走,由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调查。
车主:
停车场算出6000元停车费
因工作需要,2011年,成都市民小胡买了一辆东风牌面包车当送货车,日常给成都市内各酒楼、大排档送海鲜。
今年3月25日下午,小胡在给武侯区外双楠逸霞街某酒楼送货时,将车临时停在路边。等他送完货回来,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地上留有几行用粉笔写的字,大意是:因为乱停放,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四大队拖走了。
考虑到当天时间已晚,小胡准备过几天再去处理。不料,公司紧接着将他派往浙江出差,这一去就是4个月。小胡说,此后交警从未通知他前去接受处理,自己也因为出差没有主动到一分局四大队接受处理。处理这辆送货车的事就此拖了下来。
7月30日,出差归来的小胡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四大队处理此事。在询问了车牌号、查看了行驶证后,民警拿出一张金林停车场的停车证,让小胡去交费取车。
赶到位于二环路外侧武侯大道边的金林停车场,准备取车的小胡被守门人的话吓了一大跳——停车费一共要交6000多元!
守门人解释说,这辆车是3月25日停进来的,停放时间已超过120天,停车费按照2元/小时计算,算下来一共是6000多元。“问过二手车商,像这样的面包车,大概只卖得到三四千元钱。这停车费比车本身还贵!”小胡说。
停车场:
停车费可打折但不给发票
7月31日上午,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以朋友身份,和小胡一起再次来到金林停车场。
这是一个露天停车场,入口处,几辆交警巡逻摩托车停在一旁。停车场里,停放着小汽车、大货车、出租车、摩托车等各式车辆,其中包括几辆清障车、拖车。
停车场门口收费处的墙上,挂着几本“交警一分局入场车辆登记簿”。收费人员查询后说,小胡的车停了120多天,“交警拖过来的车,停车费都是按照临停计算,每小时2元,应交6096元”。
不过,收费人员主动表示,可以给小胡的面包车“打个折扣”:“过夜按30元一天收费,120天,多几天就不算了,你就交3600元吧。”
小胡以“破面包车本身就值不了几个钱”为由进一步求情。这名收费人员说,之前交警拖过来的车,一天要收50元,现在刚刚降价,已经算很便宜了。“这么多年来,交警拖车后在停车费上砍价的,你是第一个。”经不住小胡“纠缠”,这名收费人员打电话“请示领导”后,说:“价格按照长期停车算,再打个八折,一天24元,一共2880元,你就交2800元吧。”
小胡又几番讲价,停车费“折上折”后被降到2300元。最后,当小胡提出要发票时,收费人员说:“打了折扣,就没有发票。”他表示,“最多我给你开收据。如果要发票,停车费得按原价收。”考虑到巨额停车费不在心理价位内,小胡没有取回面包车。
按照交通、物价部门要求,停车场应当主动公示备案信息和收费标准。民情热线记者注意到,在金林停车场的收费处和后面的办公室里,两处墙上都挂有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于2007年下发的停车场备案证书,但都没有明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当记者询问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时,无论办公室还是收费室的工作人员都答不上来,也没能找出依法审核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8月2日中午,记者再次来到金林停车场询问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时,工作人员表示“以前挂过,但被风吹掉了,找不到了。”
交警一分局:
违法停放被拖,停车费需自理
7月31日中午,民情热线记者随小胡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在四大队办公室里,值班民警确认:小胡的车是因为乱停放被交警队拖走,并送到附近的一个社会停车场;7月30日当天小胡来接受处理时,已告知其可以网上处理,停车证已经交给车主,剩下的事请车主与停车场协商。
记者反复询问,这名民警在电话请示领导后再次表示——停车费的事情,与交警队无关,需要车主与停车场协商。该民警还建议,如果觉得停车场乱收费,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这位民警说,车虽然是交警队拖走的,但停车产生的费用,要由车主本人承担,“多年以来,都是这样处理的。”
由于现场没找到一分局领导,7月31日中午接近12点,民情热线记者来到交警一分局办公室首问责任岗咨询。值班民警金幼成解释:“(小胡)这个情况属于交通违章,不像(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交通违法,产生的拖车及停车费,我们有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付,不要车主付。但你是交通违章,公安机关没有专门停车场,只能将车送到社会停车场里,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车主自己承担。”
金幼成还强调,他就是一分局当天的值班领导,这个答复也是一分局对此事的正式答复。
各方声音:
停车费依法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针对类似的事件,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社会停车场保管交警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正常的,但这个钱不应该由车主承担,而应该由行政机关即交警部门支付。余超解释说,路边乱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交警暂扣于法有据;交警部门没有专用停车场,交给社会化停车场保管、停放,合情合理合规;因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产生的后续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韬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警方扣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蒋韬还认为,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没有“交通违章”这一说法,“乱停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而关于“交通违法被拖车不需车主交停车费,交通违章被拖车要交停车费”的答复,显得不妥。
蒋韬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还没交钱,当事人可向各分局的上级机关,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法制、警务督察等处室投诉,也可向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警务督察及纪委投诉反映;如果已经交过钱,可以保存好相关的收费、处置流程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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