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罚
发布时间:2021-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5.214344万元并处罚款21.295771万元,处罚机关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悉,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销售的品牌为CHANEL的连衣裙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其中连衣裙(裙上部里料)-纤维含量、连衣裙(裙下部里料)-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当事人从香奈儿香港公司采购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6条。当事人将上述连衣裙全部铺货至其下属上海静安分公司,以零售价人民币52500元/条的价格销售。截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销售3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43.61元,库存3条(含备样1条)。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3943.61 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143.4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该连衣裙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是没收商标为CHANEL的连衣裙3条;三是罚款人民币21.295771万元;四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14344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在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VINCENT GRAHAM SHAW,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区内以时装、手表、珠宝和化妆品等消费品为主的仓储(除危险品)与分拨;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维修、保养、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展示;提供营销管理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