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变“法”2.0版:《条例》或将迎来历史性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目前,《直销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启动,破除制约直销业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性障碍,为直销企业营造宽松友善的法治环境,已迈出坚实步伐。”9月2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举行的推动直销业高质量发展座谈活动上,与会人员掷地有声。时间倒退一个月之前,8月7日至11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在京开展。这对于沉寂已久的直销行业而言,无疑是夜空中的怦然绽放的烟花。消息不胫而走,坊间波澜四起,关于条例修订的猜想更是甚嚣尘上:“产品类别是否会增多”“团队计酬是否会被放开”“区域限制会不会取消”……深耕业界多年的浪潮菌在结合多方声音后做出如下猜测:此次《条例》修订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甚至可以说,《条例》或将迎来历史性修订。言归正传,当前监管部门并未正式发布关于《条例》修订的具体内容。在一切尚未落地之前,现行18年之久的《直销管理条例》仍是企业必须严守的圭臬。而对于业界普遍存在的多层次问题,放开与否,仍有待监管部门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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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条例启动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1990年,作为“舶来品”的直销漂洋过海来到中国,并在这片土壤上扎根深种。不过,当时的“直销”被唤为“传销”。此“传销”非彼“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传销起源于40年代的美国,风行于日本、台湾等地。由于减少流通环节、风险较低,且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了就业机会,彼时的传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较为成熟。然而,上个世纪末来到中国的传销,却被渲染为"20世纪最后一次暴富的机会",甚至忽视销售产品品质和市场实际需求,只热衷于猎取人头和发展下线。“疯狂”止于1998年4月21日,我国宣布不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批准登记的最迟应于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至此,9年传销之路在中国市场上走到尽头。
直到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施行,不仅为直销模式正名,更为当时直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这是现行18年的《条例》中第一条规定。从开篇便可明晰:规范、监管、防欺诈,是《条例》实施奉行的圭臬。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严规范、强监管自然成为贯穿整个条例的主线。然而,《条例》实行的18年时间中,我国社会经济环境、消费环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领域移动支付、5G技术、直播带货等的的飞速发展,以及在“大众创业”的思潮下,电商平台等新商业模式得以稳步兴起,使得直销市场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新的变化。可以说,业内普遍认为,《条例》修订迫在眉睫。念念不忘,必有回响。8月7日至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在京开展。来自11个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骨干及业内知名法律专家参加本次立法调研活动,对直销监管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耕直销多年的浪潮菌在吸取多方声音之后,拿出自己的独门绝活,大胆推测:此次《条例》修订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对于具体修订内容以及方向,监管部门目前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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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工作多方协同,正式出台需要时间现行18年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目前监管部门“官宣”已正式启动修订调研工作。那么,作为当代直销行业唯一一部具有法学意义的参考指南,此次《条例》修订将会经历怎样的过程?对此,新浪潮记者详细了解——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可归纳为三个环节,具体步骤如下:1、起草部门起草送审稿:01.起草部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02.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03.起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商→04.起草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2、法制机构修改送审稿:01.法制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征求意见→02.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非必经程序)→03.法制机构实地调研、听取意见→4.意见研究与送审稿修改3、送审稿审批、公布与备案:01.法制机构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国务院审批→02.法制机构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03.公布30日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众所周知,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一直是聚焦打传规直的两大部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了解,早在立法初期,《直销管理条例》由商务部主导,《禁止传销条例》由市场监管总局主导。新浪潮记者注意到,2005年颁发的《直销管理条例》以及2021年6月28日颁发的《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其发布机构均为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而在2005年《条例》颁布施行前后,围绕其实施,商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先后颁布4个部门规章、4个公告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信息报备披露、直销产品范围、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新浪潮记者在相关人员处获悉,目前,条例修订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进行推动。在经过此番调研工作之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销行业实际,经由牵头部委研究起草《条例》。此番由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的条例修订工作并非“孤军奋战”,而是需要商务部、公安部、司法局等相关部委的协同配合。待条例修订初版完成之后,监管部门或会印发修订《征求意见稿》。待公众意见集中反馈之后,经立法工作小组召开论证会,结合各方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对条例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难分析,距离修订之后的《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还需要一段路程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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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范围等核心内容或将纳入修订范围事实上,近年来,直销变“法”出现在行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坊间关于《条例》迎来修订的消息层出不穷。浪潮菌了解到,早在2018年的两会期间,便有很多专家认为,对于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进行修订是比较可行的。此外,有专家曾提出,“理应放开直销审批,扩大直销产品范围,增加多层级直销,对直销区域不过多限制等”见解。全国政协委员蒋秋霞更是在当年提出“直销管理条例亟待修订”的提案。不仅如此,她还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关于条例修订的四项建议,分别是:适当放开对直销产品范围的限制,直销产品品类由市场调节;放宽对直销服务网点设立的要求;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模式的背景下,取消目前对于直销区域的限制;建立直销企业牌照退出机制。距离2018年虽已过去6年时间,但上述建议却仍具有代表性。综合近年来各方对于《条例》修订的期盼,对于此次条例修订,浪潮菌有以下猜想:1、直销的定义是否将被重构?关于直销的定义,《条例》第三条早有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新浪潮记者了解到,依据现行《条例》,单层次直销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多层次直销在我国则不被允许。然而,直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踩到多层次直销模式这条“红线”。但话说回来,直销作为众多经济模式的一种,其本质是一种营销方式。而在众多传统营销行业中,诸如“总代理”“总经销商”等很是常见。传统行业的总代理与多级分销的团队计酬,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难于逾越的鸿沟?不禁发问,经历18年的发展,“直销”的概念是否会被重新定义?2、直销产品范围是否放宽?2005年,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规定了只有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食品、保健器材以及小型厨具五类产品能够进入直销渠道。2016年3月17日,工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家用电器作为直销产品。也就是说,目前,直销产品范围只包括上述六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直销产品范围实际中远不止这些,这些产品已经远远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未获保健批号的特殊食品、新纤维服饰、家纺产品、特殊用途小家电等一些深受市场欢迎的商品都或多或少进入了直销渠道。作为当代最为代表性的销售模式之一,互联网电商的公域流量打破了传统地域限制。浪潮菌了解到,目前,不少直销企业正搭乘互联网这条快车道,推出企业独有的线上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放宽直销产品范围,也成为坊间最为广泛的猜想之一。3、分支机构的范围是否放开?多年以来,直销条例还限制了直销企业的“势力范围”。依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的直销活动地区应建立服务网点,而且网点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要求。而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多年以来,跨区域销售一直是悬在直销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雷斯剑。放开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范围,或将为行业注入新鲜活力。4、团队计酬是否存在可能?新浪潮记者了解到,现行18年的《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这30%的规定,实际上则是对团队计酬的明令禁止。也就是说,现行的《条例》从计酬制度上便已严格区分了直销和传销行为。直销员招聘和薪酬核算的相关规定,足以说明在中国目前所被允许的直销模式是一种单层次模式。“团队计酬”作为现行18年的《条例》所不被允许的另一面,是否有可能在此次修订中“换个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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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监管与发展并举,放得开更能管得住直销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坚守的直销企业,离不开千千万万的直销人,更离不开执法有温度的监管部门。毫无疑问,市场监管总局在今年推动《条例》修订调研,绝非“一时起意”而是“蓄谋已久”。走过疫情带来的3年沉寂时光,进入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提升执法的温度,坚持监管与发展并举。新浪潮记者注意到,3月2日在佛山举行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工作会议上,市场监管部门便明确表示将“推动有关直销条例修订”作为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进行部署。“加快推进条例的修订,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办全国直销企业圆桌座谈会上,监管部门如是说。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向各大拿牌直销企业下发了《关于开展相关书面问卷调研的通知》,开展“破解制约直销业高质量发展难点问题的对策”专题调研。此次调研,或为《条例》修订的“前头兵”。9月21-22日,推动直销业高质量发展座谈活动在广东省珠海市举办。与会人士认为,推动直销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直销企业坚定信心,发挥自身独特优势,把握好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根本,在“提供优质产品”、“扩大灵活就业”、“加快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下真功夫。激发活力,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实现新的突破。企业要想行稳致远,离不开依法合规经营。
“在《直销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广大直销企业更应齐心协力,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回直销口碑,提升直销的美誉度,为促进直销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说明的是,多年来,直销行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促消费、增就业、稳外资、保主体以及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就如同监管部门所说,此次条例修订,一方面,支持直销企业创新发展,改变现行条件下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制度,进一步激发直销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培育世界级直销企业;另一方面,建立适应直销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措施,防止出现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监管有温度,更有力度,“放得开”的同时更能“管得住”,是市场对于监管部门的回应,也是监管的力量所在。
浪潮菌说:道路远且长 漫漫亦灿灿“前三季度,国民经济顶住下行压力,总体持续恢复向好。尤其是三季度,多个领域、多项指标出现积极变化,经济恢复向好总体回升的态势更趋明显。”10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91302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2%。分季度看,一季度GDP同比增长4.5%,二季度增长6.3%,三季度增长4.9%。从环比看,三季度GDP增长1.3%。增长持续恢复向好,一切都在稳步复苏。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渐减弱、信心逐渐补足,金秋将至,又是一年收获的好时节。88家获批可以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共有分支机构823个、服务网点1.4万个、直销员220万人,当年实现直销额111亿元、经营总额1084亿元、纳税51亿元——这是2020年直销行业向监管部门上交的成绩单。数据足以说明,直销业扎根中国以来,为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独特活力。不可否认的是,《条例》现行的18年来,为直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为彼时初来乍到的直销提供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规范。然,18个春夏秋冬,足够让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孩成长为怀揣理想的追梦青年,也足够让从一片荒芜建造为蔚然成观。18年,一切皆流,一切皆变。如果说,早先的直销模式是为分享经济做“代言”,那么,经历十余年岁月发展的直销,在当代社会,更像是零售经济的集合体。洗去铅华、返璞归真,直销与众多经济模式无异,存在即合理。必须说明一点,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明确《条例》的修订内容以及调整方向。在正式修订之前,现行18载的《条例》仍是业内唯一不二的金科玉律。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严格遵守《条例》则是对自身积极正向发展最好的注解。直销业如何立足新发展阶段,应对挑战,开好局,迈好步,既是直销企业关注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研究思考的事情。抓住重点、精准施策,让直销行业更加“可见可感”,推动直销界与新时代“同频共振”。对于已然启航的《条例》修订调研工作,相信监管部门会画上一个圆满句号。直销行业的核心内容是否迎来修订?2023年,是否会成为直销行业新的元年?道路远且长,漫漫亦灿灿,而我们,静待花开,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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