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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土铳进山打猎误将行人当猎物射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正义网咸宁4月21日电(通讯员吴戈 杨桃平)男子持土铳进山打猎,因其判断失误,将一过路行人当麂射伤。近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2007年底,杨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支土铳及若干霰弹,被告人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一直将该土铳及霰弹藏匿于自己家中,并偶尔持该土铳到山中去打猎。

  2015年9月10日晚9时许,杨某某携带土铳、霰弹独自来到本村的“正眼榜”山上打猎。当行至一山坡时,杨某某在借着朦胧夜色仔细搜寻猎物的过程中,发现在离其不远的树丛里有团黑影闪了一下光亮,以为是经常在此山出没的野生动物麂子眼睛的反光,便用手中的土铳朝黑影放了一枪。随后,杨某某连忙奔过去借着手电光一看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被他开枪击倒的“猎物”竟是回家途经此处的当地村民肖某,刚才看到的疑似麂子眼睛的反光物体竟是肖某手上握着的手机。后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肖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包括支付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在内,杨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使用枪支狩猎,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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