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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冻结和监控,以提升其履约信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自愿原则,为结算成员提供保证金集中保管服务,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

  第四条 结算成员在使用这项服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五条 结算成员开立专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名称一致,开立专户时,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二)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开户申请(见附件2);

  (三)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预留印鉴卡(见附件3);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甲乙类结算成员印鉴卡中指定返还保证金的资金汇路(以下简称指定汇路)应与其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债券兑付资金的汇路一致。如乙类成员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接收兑付资金的,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其自身在开户行的资金汇划路径。

  丙类结算成员的指定汇路为其自身在开户行的资金汇划路径。

  第七条 如印鉴卡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结算成员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预留印鉴卡变更通知》(见附件4)及变更后的印鉴卡(同附件3)。

  第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审核开户资料无误并开立专户后,向结算成员出具《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开户确认书》(见附件5)。

  第九条 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在专户中记载。专户中所记载的保证金及其孳息归专户持有人(即专户名称所标明的结算成员)所有。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无权动用专户中的资金,同时也不对专户提供透支和垫支。中央结算公司对专户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户中存放的保证金分为保证、待处置及可用三种账务处理状态,专户余额为处于这三种状态下资金余额的总和。

  保证:记录结算成员提交的为已生成的结算合同设置履约保障而被暂时冻结的保证金余额,可追加但不可动用。

  待处置:记录由于结算失败或其它合法需要而等待处置的保证金余额,按照事先约定程序或法定程序处理。

  可用:记录可用于返还及结算成员提交的、为债券交易结算履约提供保障而准备的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 结算成员应保证于结算合同生成日(含保证金追加日)或首期结算日在专户中备有足额资金用于提交保证金。结算成员在向专户存入保证金时,应在汇款附言中注明保证金字样。

  第十三条 保证金在履行保证期间,结算双方均不可动用,正常情况下,相关结算合同成功履行后,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主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按照指定汇路主动返还,结算成员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保证金的管理采用逐笔全额的处理方式,并按本细则第十三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结算双方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或保证金追加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已发送或已确认相关结算指令并形成结算合同的,在结算合同生成日或首期结算日或结算成员追加保证金日,中央结算公司将逐笔检查结算成员专户中可用资金余额是否足额,如足额,则将相应金额从可用转入保证状态;如不足,待结算成员在当日日终前将所缺资金补足后,中央结算公司再按上述流程处理。如日终仍不足,则结算合同失败。

  如追加日日终所追加的保证金不足,所追加保证金的原合同随即失败,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将原合同已处于保证状态的保证金转入待处置状态,等待处理指令。

  第十六条 在结算日(或到期结算日),待结算合同履行成功后,中央结算公司对其相应保证金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券款对付结算方式,随着结算合同的成功履行,中央结算公司实时解冻相应的保证金,将其从保证状态转为可用状态。对于当日16:00之前解冻的保证金,中央结算公司于当日实时按结算成员的指定汇路返还;对于当日16:00之后解冻的的保证金,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次一工作日初返还。

  第十八条 对于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簿记系统显示结算合同履行成功,但其相应的保证金仍处于保证状态,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次一工作日日初解冻前一日履行成功且结算成员没有提出异议的结算合同相应的保证金,并按结算成员的指定汇路返还。

  第十九条 在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中,若簿记系统显示结算合同履行成功,但收款方仍未收到结算资金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收款方应于当日17:00至18:00将《暂不解冻(押)保证金(券)通知》(见附件6)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将继续冻结结算双方相应保证金,直至次一工作日14:00;

  (二)14:00前,若收款方收到结算资金,收款方应将《解冻(押)保证金(券)通知》(以下简称《解冻通知》,见附件7)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则解冻结算双方相应保证金并返还;14:00后,若收款方将《解冻通知》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则将结算双方相应保证金从保证状态转为可用状态,尽可能但不保证当日完成相应保证金的返还;

  (三)若至17:00仍未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解冻通知》的,中央结算公司则继续冻结结算双方相应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如结算合同失败(包括合同生成日及结算日),中央结算公司则将结算成员已进入保证状态的保证金转为待处置状态,等待处理指令。

  中央结算公司以结算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处理意见、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为处理依据,对结算成员专户中处于待处置状态的保证金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和相关的计息规定于结息日对结算成员的专户计付保证金利息。应计利息记入结算成员专户并滚入本金。应计利息定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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