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老人买保健品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3-12-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深圳新闻网2023年12月7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郭海南)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App开通收费服务必须清晰告知消费者
随着网络等新兴消费蓬勃发展,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条例》此次立法的重点。
App通过自动续费优惠吸引消费者选择,如果忘记取消就要花“冤枉钱”。对此,《条例》要求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扣费的金额和方式等信息;在服务期间,要为消费者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
《条例》特别提出经营者需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预付式消费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
买件衣服预付款动不动提前好几个月、刚交一年的预付款机构就跑路了……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预付式消费问题,《条例》借鉴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预收款监管的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实际,从合同、第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预收款合同的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合同及相关资料保存至少三年;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第三方资金监管、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等方式,为预收款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明确经营者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场所前十五日发布告示且以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
经营者需保护“一老一小”消费权益
针对“一老一小”群体,《条例》特别设置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类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此外,要求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条例》还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设置网络游戏实名认证、适龄提醒、防沉迷等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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