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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那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苏州市那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8 号显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测线索, 本局于2020年6 月 8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对苏州市那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零购官网”APP 是当事人建立的网上购物商城,无自营业务,该 APP 内入驻商户自行确定所需上架商品详情,当事人审核后发布。现查明该 APP 内有 6 家店铺存在违法行为:

  一、新奇特日用百货店铺,经营主体为义乌市葵姿工艺品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架销售“形象美 六胜肽原液 30ml”产品(以下简称六胜肽原液),产品页面宣传“连续跟踪实验数据 4836 例 3 个月……吸收率提高 11 倍”“植物成分”等。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成分:水、甘油等。当事人未能提供实验室测试数据,也未能提供页面所宣传的“植物成分”依据,称产品外包装所标注成分中具体哪些是植物成分不清楚。经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上述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涉案产品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下架。

  二、景颜堂专营店铺,经营主体为福州景颜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架销售标题为“景颜堂淫羊藿男性壮阳补肾保健品 27g*瓶”产品(以下简称景颜堂淫羊藿),产品页面用醒目字体,重复三遍宣传“国家帮你把关,怕啥?”,并附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 G20110357 的信息截图。产品页面宣传可以增强男性性能力,但产品外包装注明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未能提供增强男性性能力的宣传依据。涉案产品为保健品,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广告审查表,但审查表中广告发布内容为空白,无审查机关签章,仅有粤健广审(文)第 2019061048 号的广告批准文号,经在“各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食品广告审查结果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批准文号为 2019061048 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保健食品注册号为 20110357 的产品广告,但广告内容均为产品实物照片展示,与当事人页面展示内容不同。涉案产品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下架。

  三、木木果-染柒店铺,经营主体为义乌市正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 18 日上架销售“汉丰一支黑”产品,页面宣传“从冬虫夏草中萃取植物黑色素原液配以何首乌,人参,香薰,黑芝麻,甘松,银杏叶……等共 15 种植物原液加工而成”“冬虫夏草 健康安全”,并附有多张冬虫夏草的照片等,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产品品名: 采洁染发膏(自然黑),批准文号:国妆特字 G20152204,产品成分:去离子水、虫草提取液、五贝子提取液等,未见宣传中所称的人参、银杏叶等成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宣传产品成分的依据。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上述产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涉案产品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下架。

  四、千姿柏堂店铺,经营主体为武宁国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 22 日上架销售“老北京足贴”产品,页面宣传“药材升级”“排出湿寒……老寒腿、手脚麻木、风湿、关节炎、失眠,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改善”。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依据,也未能提供产品实物照片,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关于“足贴”的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产品信息,未发现有老北京、养生足贴的相关产品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下架。五、诚信品质店铺,经营主体为龙岩市新增贸易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 28 日上架销售“女士收腹提臀三角裤”产品(以下简称三角裤),页面宣传“腹部暖巢护宫远红外艾草印点,暖巢护宫温经驱寒,促进血液微循环”“宫寒不是病却比病更严重……宫寒是一切妇科疾病的来源”“每天穿上 24 小时相当于艾灸 2 小时”“干爽+抑菌”。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依据,也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照片,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查询到关于三角裤的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信息,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下架。六、海步生物店铺,经营主体为广州市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4 月 14 日上架销售“海步筋骨万通黑膏药”产品(以下简称海步膏药),页面宣传“按疗程使用,治愈率达到 97%”“一盒见效,无效全额退款”“主要适用于颈肩腰腿疼痛……等引起的疼痛以及四肢酸软麻木有显著的治疗效果”等。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依据。涉案产品外包装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冀械准 20192090140”字样。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涉案产品为国产医疗器械。经在“各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食品广告审查结果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注册证号为冀械准 20192090140 的医疗器械广告。涉案产品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下架。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称的 2018 年 12 月 20 日修改商品后台自动上架流程,证据不充分,且在前期调查中,入驻商户表示涉案广告需经当事人审核后发布,故不予采纳第 1 项意见。无证据证明平台管理费为广告费,自媒体公众号也系当事人运营,故不采纳当事人第 2.3 项意见。但鉴于当事人确实经营困难,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1.前述违法行为二中,涉案景颜堂淫羊藿产品页面宣传“国家帮你把关,怕啥”,并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保健食品信息的截图。所附的截图仅能证明广告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保健品进行过批准,但却借此来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来推销涉案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2.前述违法行为四、五中,涉案产品老北京足贴、三角裤为普通商品,但其页面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3.前述违法行为一、二、三、五中,涉案三角裤产品页面宣传“每天穿上 24 小时相当于艾灸 2 小时”“干爽+抑菌”;六胜肽原液产品页面宣传“连续跟踪实验数据 4836 例 3 个月……吸收率提高 11 倍”,“植物成分”;汉丰一支黑宣传 15种植物原液加工而成;景颜堂淫羊藿产品外包装注明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但其产品页面宣传可以增强男性性能力。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四个涉案产品宣传依据,其中所宣传的植物成分也与产品外包装所标注明的产品成分不符,宣传内容明显虚假,故上述四个涉案产品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之虚假广告,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4.前述违法行为六中,海步膏药为医疗器械,但产品页面宣传“按疗程使用,治愈率达到 97%”“主要适用于颈肩腰腿疼痛……等引起的疼痛以及四肢酸软麻木有显著的治疗效果”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页面宣传“一盒见效,无效全额退款”,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5.前述违法行为二、六中,景颜堂淫羊藿为保健食品,海步膏药为医疗器械,但涉案广告内容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6.前述违法行为一--六中,当事人未对上述六个涉案产品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能等内容进行核对,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产品及时下架,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款 1 万元。

  对于当事人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在量罚上选择处罚较重的、即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来处理。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上述违法广告涉及到的产品较多,当事人曾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本局处罚,又因案发后当事人对上架产品进行排查,下架了多款可能涉嫌违法的产品,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款 10 万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款 1 万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款 1 万元。对于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核对,导致平台内多个涉案产品宣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 1 万元。

  以上罚款额共计 14 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苏州市那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李劲成担任法人,持股6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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