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市发布《意见》:推进保健食品追溯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9月6日,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现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截图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意见》指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战略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特殊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要求,结合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以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实际,督促指导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对产品追溯负责,提升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
此次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相关省市场监管局将于2021年9月底前,在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合肥市等六个城市(首批长三角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城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选择2—3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试点,每家试点企业选择2—3个试点品种。并于2021年12月起,在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意见》要求,参与试点的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系统、政府部门已建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同时,《意见》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在企业管理、平台技术和信息追溯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并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责任主体,生产保健食品或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出厂上市前,需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查询,获取产品追溯信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一品一码”或“一物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一品一码”即每类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或批次及购买网点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一物一码”即每件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此件产品的追溯信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下游经营企业供货时,可以采取“一单一码”的供货单信息追溯形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产品时,向下游经营企业提供一张含有二维码追溯信息的供货单,下游企业可通过扫描供货单上二维码获取并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意见》指出,2021年,将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试点品种,实现试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信息上传率均达到100%的目标,消费者可便捷查询长三角地区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追溯信息。2022年,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扩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试点范围,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实现追溯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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