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9-06-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原文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4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6日正式生效。根据《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2016年11月9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8
七、基金的募集 6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7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71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89
十二、基金的业绩 99
十三、基金的财产 10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0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10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0
十七、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处理规则 11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二十、风险揭示 12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6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8
二十七、备查文件 16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
23、分级运作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4、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指分级运作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2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互利A份额和互利B份额
26、互利A:指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互利A份额,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