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直销企业参会 保健食品委托加工企业座谈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02-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9日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以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建立高效监管模式,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受市场监管总局特食司委托,2月4日,中国保健协会召集部分保健食品会员企业在京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总局特食司有关领导和同志出席会议,碧生源、天狮集团、康宝莱、无限极、威海百合等相关机构专家及企业代表参会。
与2015年废止的委托加工备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办法》对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涵盖范围、合同、责任及义务、监督及管理、法律及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重点之一是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部分企业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而未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此类情况下,申请食品委托加工时需要更加谨慎。以往的备案中,此类企业会被特别要求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详细责任归属。同时,此类委托方在食品加工监督管理方面的内部资源相对薄弱,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的资源进行弥补。
另一重点是第五条【禁止条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对于有生产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的企业,必须依据相关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证等(不限,其它资质文件仍需按相应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外,还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4号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完整生产管理流程包括硬件设施、人员及管理制度等。对于目前依赖委托加工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策略调整。
座谈会指出,《办法》的制定一是要规范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行为,二是要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鉴于食品种类繁多,可能涉及不同的问题,企业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应与调整,以便更好地完善《办法》,推动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围绕委托方资质、资质查验、报告制度、原料交付、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生产过程监督、管理人员与机构、产品检验、合同内容、特殊形式等内容,碧生源等与会代表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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