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跑路,学费贷还要还吗?
发布时间:2021-10-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培训机构跑路,学费贷还要还吗?)
近年来,有商家针对白领消费者开发各类高端培训课程,同时推荐网贷平台,有时甚至在消费者在线办理贷款时进行“指导”甚至“诱导”,例如劝说消费者隐瞒真实收入水平、职业等以获取贷款。当消费者发现其无力还贷时,往往要求解除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取消贷款。
这其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其一,商家向消费者推荐、诱导贷款,合规吗?其二,消费者向商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取消贷款合理吗?其三,消费者如何及时止损?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探讨。
1. 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并指导贷款,是否合规?
第一, 商家“指导”消费者在贷款时隐瞒或者填写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网贷平台系小额贷款公司,已被归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贷款通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符合该法所称贷款人的条件。贷款时隐瞒或者填写虚假信息属于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违反《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教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同样违法;从刑法的角度来说,隐瞒或者填写虚假信息申请贷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罪状描述。当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20万元以上,又或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人将有可能因此构成犯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商家向消费者推荐指定网贷平台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
若商家向贷款平台收取报酬,那么该行为属于为消费者与网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2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7条、第30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商家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居间服务,故其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2. 消费者能要求商家解除合同、取消贷款吗?
我们认为,消费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取消贷款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文仅讨论成年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的行为能力不再做分类讨论。依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除了行为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与网贷平台签订贷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其次,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以及与网贷平台签订贷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在合同履行期内,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取消贷款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基于此,在购买服务的情形下,若商家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且当事人已享受该服务,则商家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反,若商家并未提供服务或者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所收取的服务费不成比例,则其要求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支持。
3. 消费者有效止损的几种手段
首先,若商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其所提供的服务与所收取的服务费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其要求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不具备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要求无服务费解除买卖合同,以还贷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最后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将贷款行为解释为分期付款,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消费者的手机操作贷款,则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依据《民法典》148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撤销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
最后,基于商家推荐并指导贷款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消费者还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培训机构跑路,学费贷还要还吗?